当今世界,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不外乎诉讼与仲裁两种方法。鉴于各国实体法非出一源,以何国特定的实体法(即准据法)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因此,无论是国际民事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均将实体法的适用作为核心问题。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实体法的适用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经过国际私法七百多年的嬗变,这一制度已基本定型。然而,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各国立法与实践迥然不同。一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也有些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仲裁的准据法,而更多的国家则未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这就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是采用同样的原则,抑或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则?各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除了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外,是否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近十年来,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论文不下数十篇,各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设立专章,详细论述法律适用问题,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专著也已问世,但国内已有的著述只是单纯地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未能分析、比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异同。尽管如此,数量如此之多的这些著述本身就说明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绝非一回事,倘若两者相同,这些论文、专著的学术价值何从体现?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多位国内著名的国际私法、仲裁法专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的资深仲裁员进行探讨,在理论上达成了共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然而,这一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深究下去,将引发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系列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合同法》第126条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5条关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律适用中国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在触及这些敏感问题时,理论界较为激进,不少人持否定态度,而仲裁实务部门的同志大多犹豫不决,或持保留态度,但提出的法律依据难以令人信服。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中国实施至今已近半个世纪,一些表面看来似乎已成定论的问题,深究下去,可能是似是而非的。作为法学工作者,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实践中存在的难题,积极探索学术真谛。有鉴于此,本文拟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中存在疑义的一些问题进行学理探讨,希望能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1、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的唯一书面证据,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根据1958《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载入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在主合同之外,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的或包含在往来函电中有关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事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机构是否能够行使管辖权,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形式上的有效性、仲裁协议实质上的有效性等问题。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当仲裁协议是以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时,能否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传统占主导的做法是“用一根线将主合同与仲裁条款栓在一起”,仲裁条款顺理成章地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然而,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主合同的准据法应当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确定的,在尚未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形下,仲裁机构何以确定主合同的准据法?随着仲裁协议独立性(SeverabilityofArbitrationAgreement)原则的确立,这种“主从关系说”已被当代仲裁立法所摈弃。即使是传统做法的集大成者英国也顺应了时代潮流,以立法方式接受了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原则.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与国内商事仲裁的程序大致相同,都要应双方当事人请求,须有仲裁协议,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仲裁规则,依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授权,也可以依非法律的,公正友好原则作出友好裁决。 如果说和解是双赢的话...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国际商事争议常用的解决方式,在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争议本身能否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显得尤为关键。本文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与现实的意义入手,探讨确定国际商事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则,并就中美两国...
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方法主要有协商(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诉讼(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所独有的民间性、自治性、秘密性、灵活性及专...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院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其中比较明显的一个变化就是在第17条中以法律规则(rulesoflaw)代替了原来的法律(law)。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适用于解决争议的法律规则不再仅限于某一个国家的法律,也就将商事习惯法这...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
关于仲裁机构在我国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问题,笔者亲历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十多年的发展进步,对此有着切身体会和感知。北-仲成立于1995年9月。12年来,北-仲由当年受理案件7件,争议标的4400万元,发...
这种情况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并不鲜见,所以值得研究并注意防范。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真找上门来要求强制执行时,你从另一方法院申请得到的撤销裁决之裁定是完全帮不上忙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最简单的答案是作出撤销决定的法院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法...
(一)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在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公认。目前这一原则也被广泛地适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冲突问题。例如,依照瑞典法,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于仲裁协议的某一特定法律。19...
国际商事争议可仲裁事项因其与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故而使得目前存在的国际公约和示范法尚未就此作出统一规定,而是主要由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分别加以确定。[1]根据各国有关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范围仅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