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者撤回劳动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与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不同,劳动者或代理劳动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必须予以注意,避免因理解偏差擅自处分劳动者的仲裁权利导致劳动者实体权利受到损失。
一、劳动者撤回仲裁申请的两种情况
劳动者主动撤回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劳动者主动撤回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因自愿放弃仲裁请求、自行和解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劳动者主动撤回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及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视为劳动者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视为劳动者撤回仲裁申请是指劳动者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遵循权利可以放弃的法理,仲裁委员会可以视为劳动者以实际行为向仲裁委员会表明放弃申请仲裁的权利,自愿撤回仲裁申请。
二、劳动者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劳动者如果是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是劳动者程序权利的放弃,并不导致诉权和实体权利的丧失。劳动者以相同事实、理由及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视为劳动者撤回仲裁申请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如果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被仲裁委员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为避免劳动者滥用仲裁申请权,劳动者以相同事实、理由及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与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的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无论是主动撤诉还是因缺席或中途退庭被法院认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均可以以相同事由及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与劳动仲裁案件中劳动者撤回劳动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不同,所以劳动者或代理劳动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必须予以注意,不能以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律思维及法律规定简单处理劳动仲裁案件,必须按照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按期出庭行使仲裁权利,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出庭,必须提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延期开庭或主动撤回仲裁申请,避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行为发生。
四、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劳动者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救济。
经前述分析,劳动者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劳动者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应受理,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不统一。针对该问题,实务中的主流观点均认为法院应予以受理,但对受理后的处理结果存在争议。部分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裁定驳回起诉;部分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会径直进入实体审理,而不再对仲裁程序的按撤诉处理问题进行审查。笔者认为,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应直接审理该类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应由仲裁委员会审查,不属法院的审查范围;从劳动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出发,法院驳回起诉的做法使劳动者失去了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相违背。所以,针对该类劳动争议案件,如仲裁委不予受理,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予以救济。
五、结论及法律建议
劳动者提起仲裁之后,应按照仲裁庭要求按期出庭行使仲裁权利,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出庭,应提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或主动撤回仲裁申请,不能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如因自己疏忽大意忘记出庭而导致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劳动者应先向仲裁委员会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之后,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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