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购车一族在买车的时候都会采取试驾的方式,了解车辆性能,但在试驾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购车人员还是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可能大家都存在疑问。近日,乳山法院审理的一起试驾案例可以给我们一个参考。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2日15时,李华(化名)欲购买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化名)的车辆,试驾时销售公司提供了陪驾人员,试驾过程中,李华驾驶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无号牌的小型客车掉头时,与同向直行王海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致王海(化名)受伤,李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王海起诉要求被告李华以及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李华认为是购买车辆试驾过程中发生侵权纠纷,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没有牌照、未投保交强险,并且陪驾人员选择错误的试驾路线,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因此应当由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原告王海的损失是由李华驾驶车辆操作失误造成的,交警部门认定李华负有全部事故责任,说明公司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故而应当由李华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华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与王海相撞,造成王海受伤,李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理应赔偿王海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因李华驾驶的无牌小型客车系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李华与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试驾车辆无牌即上路行驶,陪驾人员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部分过错,且提供试驾服务本身就是市场营销的手段,从中得以获取潜在客户,故汽车销售商对于试驾车辆具有运行利益,理应对试驾活动承担相应的风险,华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宜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李华承担70%赔偿责任。案件宣判以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来源:乳山法院
今天小编和大家聊聊合同那些事。在交易中卖家需要交付货物,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了,那么这个风险该由谁来承担呢?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例子吧! 案情: 萌萌去家具厂买了一批家具,因为萌萌是外地来的,销...
信用卡非本人使用逾期未还,谁来承担责任?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信用卡来消费和转账。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如忘记还款日、遗失信用卡等,信用卡非本人使用逾期未还的情况时常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本文将为您解...
汽车出事故购买人和驾驶人谁担责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
男子钓鱼期间鱼竿碰到高压电线触电身亡,其家人将鱼塘经营者和供电公司诉至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鱼塘经营者担责30%,电力公司担责40%。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一审查明,...
浙江省温州市区何先生在过境公路那边开了一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去年3月22日,买了一辆七座福-田牌面包车准备作运货使用。事故那天,他公司的这辆福-田面包车停靠在市区瓯江路桃花岛变电所附近的路边。那天下午5点左右,小张路过会展中心附近,正好遇上...
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廖某、陈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
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
【案情】 原告吴某向某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收到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其已分八次从银行卡取走资金12700元,吴某随即报警。经交涉,原告得知其银行卡没有防盗芯片,遂被人克隆冒充取钱了,其间原告未有遗失银行卡和密码的行为;且银行也未及时通...
这种错误是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粗心造成,在法律上来说,这笔钱是需要归还银行的。 非自身主观意愿获利不当,只能算是代保管银行的钱款,后期将钱款退回即可无任何责任追究。但因银行自身失误多为储户存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拒不归还,可构成非法占有他...
保价数万元的紫砂茶壶在运输途中破损,究竟谁来担责?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原告毕某是一位经营紫砂工艺品的商家。2015年5月份,毕某售出一把高档西瓜紫砂壶,由于客户杜某家住内蒙古,毕某便委托某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