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报案不及时和现场条件的限制,难免有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情形,那么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情况下,是不是就没人来承担责任了?答案是否定的。近日,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这样一起案件,认定9辆有肇事嫌疑的车辆承担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存疑人可以通过免责举证进行抗辩
承办该案二审的法官指出,在该起事故中,如何确定造成李某松死亡的责任主体是本案的关键。但本案因无法查清案发现场,具体侵权人无法确定,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选择推定因果关系。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义等驾驶的9辆车均在事故发生的时间段经过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存疑车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所驾驶的车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时,可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救济。
法官同时指出,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设计属法定因果关系推定的结果,并非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参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中有一部分人其行为事实上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对其而言实属无辜。但是受害人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天平也不会过分地倾斜。被指控的存疑人可以通过免责举证进行抗辩,从而证明自己与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像本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大家在道路上开车除了要安全驾驶外,也要多留个心眼。遇事不慌、不逃,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首先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驱车直行,否则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另外,在车辆上安置行车记录仪也尤为重要,既可以清楚地反映第一现场,也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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