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出版社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合同卷3》
司法观点:对于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合伙纠纷、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在事后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对债权进行了确认,原告以此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对方偿还其借款的,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最初形成的原因为何,当事人之间已经通过借据、收据、欠条的形式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债权债务进行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当事人请求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原告亦有权依法行使诉权,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仅仅依据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关系,将无法对债权债务数额等基础事实加以准确认定,从而影响最终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准确认定和处理。
我们基本上赞同后一种观点,但同时,我们认为,对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对此,我们进行了一定的限定。
学说观点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为买卖合同关系拖欠货款而出具了"借据",也有的因建设工程合同欠款出具了"借条"。事后当事人无法偿还欠款的,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对此,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以其他法律关系纠纷立案受理,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当事人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将双方法律关系明确简化为欠款纠纷,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民间借贷纠纷予以立案审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法律关系作为确定双方争议的案由。虽然当事人以"借条"、"欠条"等作为双方法律关系的外在表征,但由于双方的欠款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造成的,因此,应当以其他法律关系作为双方争议的案由立案审理。
以"借条"、"欠条"等形式发生的民事争议,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关键看双方是否对基础法律关系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存在争议,没有争议的,可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对基础法律关系有争议或者行使抗辩权的,仍然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然,这些都限定在不属于虚假诉讼的范围之内。
司法判例
(2017)最高法民申880号
在本案中,钞榆平因经济往来对韩菊梅负有债务,经协商后确定以钞榆平在盛景公司的股权和收益偿还韩菊梅;钞榆平与陈永平、李东阳之间则构成股权转让关系,钞榆平将其持有的盛景公司25%的股权转让给了陈永平和李东阳,同时享有要求李东阳和陈永平支付2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债权;相关各方经协商,钞榆平将其对李东阳和陈永平享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韩菊梅,由盛景公司、陈永平、李东阳将上述股权转让款直接支付给韩菊梅;盛景公司在2014年4月4日即向韩菊梅实际支付了1000万元,剩余的1300万元则由盛景公司、陈永平、李东阳在当天向韩菊梅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上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包括钞榆平与韩菊梅之间的民间借贷,也包括陈永平、李东阳与钞榆平之间股权转让,还包括钞榆平将其对陈永平、李东阳的债权转让给韩菊梅以及盛景公司自愿承担向韩菊梅支付1300万元责任的债务加入。盛景公司、陈永平、李东阳已经以出具1300万元借条的方式,承诺向韩菊梅承担义务。因此,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令盛景公司、陈永平、李东阳承担向韩菊梅支付1300万元等民事责任,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2019)最高法民申4122号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丽莉与青岛交易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圣鼎公司20%股份转让给青岛交易所。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按5000万元结算,由青岛交易所先支付1000万元,余款4000万元作为青岛交易所的借款,分期支付,每月结息,年利率为30%。对于《补充协议》签订后的剩余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双方虽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作为青岛交易所的借款,并对利息标准、结息时间等作出约定,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由股权转让关系转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青岛交易所已经依据基础交易关系即股权转让关系对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抗辩,而《补充协议》也并非经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为股权转让纠纷,于法有据。来源:民事法律参考原告:赵某法院经审理查明 根据该案件事实可以总结出两个争议焦点: 第一、原告赵某与被告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 第二、如果该借贷关系成立并且生效,被告何某是否负有还款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
借 条 为购买房屋,现收到小明(身份证号:234567…0898)以现金⑥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2%(百之贰),贰零壹陆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小明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
▌1、职业放贷人变换出借人,提起虚假诉讼【案 例】叶某以其所持有的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称钟某、马某于2015年向其借款40万元未还,请求法院判决钟某、马某归还借款。钟某、马某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出借人系董某,当时借条并未写明出借人,且其...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
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
▌最高法观点: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裁判要点 实务经验总结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延伸阅读 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11个相关判例。 一、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第25条规定的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处理问题 1、利息有无约定及明确与否属于事实认定问题。 首先,对...
一、借贷行为的合法性 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的借贷合同都是无效的,法院不会支持 1、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 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后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通常会提出两种抗辩理由:第一种抗辩理由是: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所欠款项被告已经偿还原告。第二种抗辩理由是: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尚未向被告支付借款。此种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