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
2009年7月27日,X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建股份公司)与S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分公司)签订《爆破施工合同书》—份,由城建股份公司将其承包的乌拉斯台口岸至岌岌湖段道路改建工程第二合同段土建工程中的岩石爆破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专业分包给新疆分公司施工。该合同约定:“由甲方指定施工地点,乙方按照施工图纸及甲方技术交底施工道路岩石爆破;按甲方清表后现场双方实地测量的地面标高及图纸设计底标高计算工程量,并由双方负责人现场确认签字为依据;施工期2009年9月10日前(如在施工期间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施工期限由双方协商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误工期限,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或者单方面撕毁,如一方单方面撕毁或者违约.赔偿对方工程总额的10%;乙方延期交工,每天按工程总額1%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新疆分公司组织人员及设备进场进行了施工,城建股份公司依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进度款2009年12月14日,城建股份公司与新疆分公司签订了《爆破施工合同书 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承包人应当最迟于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已经钻眼部位的土石方爆破工作,2010年3月30日前达到设计要求,满足验收条件;承包人为赶工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其自行承担;对逾期完工3天的,毎逾期一日,承包人按每天15,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逾期完工超过3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8小时内清场退出施工地点,由发包人重新有偿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量;逾期完工期间承包人负责承担监理、设代、业主、发包人等现场工作人员的驻勤费,以每人每天发生的实际费用为准,现场工作人员数量由业主确认;除不可抗力情形或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本协议约定的工期不得顺延,延误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009年12月22日,阿勒泰地区青河具气象局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息,青河县气温预计在23日白天至24日将低至零下37摄氏度。同年12月23日,青河县雷峰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有限公司通知青河县境内各涉爆单位,暂停对民爆物品的配送服务,随后,青河县气象局陆续于2010年1月6日发布暴雪蓝色预警、1月7日发布寒潮黄色预警、1月17日发布暴雪蓝色和寒潮橙色预警(强调最低气温可达零下40摄氏度至45摄氏度。山体坡度大于35度的地方极易引发雪崩、3月2日发布寒潮蓝色预警期间,新疆分公司鉴于上述原因向城建股份公司发函,要求城建股份公司顺延补充协议约定的完工日期,城建股份公司同意自2009 年12月2日开始顺延7个工作日。
2010年3月21日16时许,青河县发生融雪性洪水,通往外界的通道桥梁被冲毁,至5月10日通车。同年5月14日,在青河县公安局主持下,城建股份公司与新疆分公司达成由新疆分公司继续施工的协议,但城建股份公司随后又向新疆分公司发出进场通知。2010年5月20日,城建股份公司将涉案工程交由富蕴县延顺爆破公司施工,但未对新疆分公司工程量及未完成量进行确认。
新疆分公司遂将本案城建股份公司诉法院,要求本案城建股份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1 ,208,456.50元及违约金538,070.10元。城建股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新疆分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1,400,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接受新疆分公司申请,委托新疆依诺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诺华造价公司)对新疆分公司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了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城建股份公司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在未对新疆分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实地测量的情况下,将其清离出施工现场,造成新疆分公司无法施工。并且.寒潮、暴雪、洪水等极端天气也造成新疆分公司不能施工。因此,造成工程延期的责任不在新疆分公司一方,新疆分公司不构成违约,城建股份公司要求新疆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00,000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依据依诺华造价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并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由城建股份公司支付新疆分公司工程款874,106.50元及违约金458,449. 70元;同时驳回城建股份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不可抗力情形的认定标准往往较高,能否构成免除承包人违约责任的不可抗力事件往往要以“经验丰富的承包商"的标准衡量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可将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地震、台风、洪水、冰冻灾害等自然风险因素导致承包人无法按约定开展施工建设的情况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且承发包双方都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此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一般属于可顺延但不可补偿的情形。承包人可据此提出工程延期申请或作为发包人向其提出工期索赔时的有效抗辩事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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