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隐名持股中股权投资权益的归属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尤其是明确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内部关系的裁判规则,即股权投资收益归属于隐名股东。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隐名股东的显名条件作出了规范。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隐名股东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实务倾向性观点:股权代持关系虽真实有效,但其仅在双方之间存在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关系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作为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2013年5月,王某发起设立中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王某承诺出资1000万元,詹某承诺出资500万元。2013年9月27日中汇公司依登记成立,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29日王某与詹某签订《委托持股协议》...
导读近年来,争夺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尤甚。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01股东资格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窝里斗陋习以及共苦容易同甘难的社会现象的存在,我国近...
公司股东归于公司挂号的必要事项,股东应当配合公司照实披露其股权信息。 部分出资人出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将股权交由别人代持,而代持行为往往给实践出资人造成股东身份难以转正、股权代持协议被确定无效、显名股东歹意损...
●近年来,争夺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在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尤甚。股东身份长期真假不分,必然阻碍公司正常经营,增加股东行权成本,挫伤投资热情。●裁判机构面对林林总总的证据,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而应当将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区分为三个...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以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隐名股东通常与名义股东签署代理持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对于公司而言,股东的姓名是实际出资人,但对于公司而言,则是股东的姓名。如果隐名股东想...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丁广宇 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成本、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高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仅在该院,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年均...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法规限制或由于其他原因,委托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对公司进行投资。 一、公司法之股权代持问题实务辨析 在公司实务当中,部分股东因为身份、征信或其他内在原因,...
案外人作为被执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名义出资人(又称名义股东)的其他债权人对该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否定说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商法的...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方,而显名股东却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取红利、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并承担股东义务,包括缴纳认缴出资等。 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