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法:承包经营权是财产权,而不是债权
《物权法》赋予了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的合法财产。法律所规定的“承包收益”,也就是说因使用承包地进行劳作而产出或即将产出的收益。
2、只有农户消亡,才会有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变化不涉及继承
《宪法》规定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土地继承纠纷不再求人:一文说明白农村土地继承所以问题
《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户与所在村集体依法设立承包合同,所承包土地归农民家庭合法经营,农户是承包地的承包方。
怎么理解呢?承包地的用益物权归属于承包方,也就是农户,而非单个农户家庭成员中的个人。
所以,不管农户家庭内部成员个数如何变化,都不会出现继承问题。
只有承包方消亡,即农户家庭所有成员死亡,家庭户口注销才涉及到继承问题。
其中,农户家庭全家迁入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视为农户消亡。
3、《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没提继承的事儿,只能靠《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农业法》取消了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规定,但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也并未对承包地继承的问题做相关规定。
农村土地继承纠纷不再求人:一文说明白农村土地继承所以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包含我国农民承包地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
4、土地承包方式不同,继承的规定也不同
(1)家庭承包方式:农地只能继承收益,林地才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
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其他方式承包,可以继承承包经营权
对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人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5、《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的纰漏:农户怎么办?
农村土地继承纠纷不再求人:一文说明白农村土地继承所以问题
(1)《继承法》只规定了个人继承问题,没提农户
其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继承法》只提到了对个人收益的继承,没有提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对农户的承包地继承问题,实际并未有明确规定。
(2)个人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农户的概念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个人只能作为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人,不能是家庭承包的主体,家庭承包的主体只能是农户。
6、《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叠加的三点结果
共同点是对于农户的承包收益,是可以继承的。
农民承包地不能继承,即农户消亡的,该承包地应当由村集体收回,不能继续承包;
对于林地,明确表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即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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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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