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视为工伤。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各种工伤案件。如果不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甚至对法律条文的规定产生误解,很可能出现“南辕北辙”的现象,增加了发生劳动冲突和纠纷的风险。
酒店员工老王主要在厨房工作,当天下午2时许,他被发现死在宿舍。公安机关证明他死于其他非正常死亡。经调查取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0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经查明,老王于2014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患病,经酒店厨师请假回宿舍休息后,于当日下午14时许被发现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认为死于工作。
公司不同意工伤认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伤,在工作时间、岗位发生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48日小时内视为工伤。老王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无任何权威机构出具权威证明。
一审判决:老王在宿舍死亡应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可视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正常在岗职工应当理解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范畴。在这种情况下,死者老王应该被理解为适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在48小时内突发疾病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这一规定,将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一般认为,“工作时间和岗位”是指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主要困难问题。
就工作时间而言,它不仅包括雇主规定的工作时间和雇主要求的加班时间,而且还包括与正常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有关的准备或结束工作时间;
对于工作场所,与员工工作职责有关的所有区域和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视为工作场所;
对于工作原因,既要考虑员工自身的工作原因,也要考虑设施设备不完善、工作条件或工作环境差、管理不善等原因。
老王死在宿舍里,事发当天老王请假暂时回宿舍休息。死亡地点为公司提供的宿舍,作为员工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法定条件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法定条件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相比,“工作”强调的不仅仅是工作的地点和地点,而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这可视为该职位的合理延长。
于是,老王请假,在工作时间回宿舍休息,在急救中心出具证明中,当天,一辆救护车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救治,病人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也证明是其他非正常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规定。
来源:劳动法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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