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可获双份赔偿!(高院裁定)

2023-06-06 14:01发布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可获双份赔偿!(高院裁定)

皇太东系成都某光电公司员工,2015年4月14日晚,在上班途中发生本人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身亡,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皇太东近亲属阿珂等4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及相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2015年9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阿珂等4人死亡赔偿金487620元、丧葬费22848.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6322.22元。

2015年11月11日,公司向区医保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医保局按补差原则扣除第三方责任赔偿进行核定,向公司拨付了工伤保险补差92252元。

阿珂等4人不服,以工伤保险待遇应足额支付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医保局按《工伤保险条例》标准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的规定,本案工亡职工皇太东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保局应当向阿珂等4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阿珂等4人已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706790.72元的情况下,医保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当扣除上述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医保局以阿珂等4人已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获得赔偿为由,拒绝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阿珂等4人请求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医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全额向阿珂等4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小编注: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0元)

宣判后,医保局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二审判决】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医保局具有本案行政给付的行政职权。

关于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是否竞合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条款内容,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享有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向请求第三人侵权赔偿的权利。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应当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皇太东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保局应当向阿珂等4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医保局以补足方式核算工伤保险待遇,并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确认单,确有不当。阿珂等4人请求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医保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医保局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称:当事人已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了民事赔偿,其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不成就。二审法院片面曲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显属错误。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

【高院裁定】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本案中,皇太东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保局应当向阿珂等4人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医保局以补足方式核算工伤保险待遇,并作出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确认单,确有不当。

阿珂等4人请求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医保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的再审申请。(当事人系化名)

案号:(2017)川行申161号


相关知识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及赔偿选择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2-05-08 11:15

    工伤赔偿纠纷是企业用工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用工矛盾,《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多种工伤的情形,但是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引起工伤的认定仍争议最多。同时,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案件的赔偿较之去年也发生了变化,故有必要将此问题进行梳理。...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可双赔!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2-04-20 11:00

    2013年12月11日17时许,向问天骑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向问天无责任。  2013年12月13日,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向问天62万,该赔偿款已支付给其家属。  2014年...

    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吗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2-07-13 13:44

    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解答如下:第一,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第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取得交...

    加班时间离岗接孩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2-04-20 08:14

    作为一个准法律人,小编经常被亲朋好友咨询各种法律问题,这不,新问题又来了——领导安排我加班,期间我去接小孩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这个算是工伤吗? 相关案例 【案例评析】 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  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下班途中去买菜被车撞真的算工伤?(高院再审)

    来源:劳动工伤 时间:2022-04-20 11:13

    2013年4月,王小玉入职江苏某公司工作,公司未替王小玉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10月13日16时30分,王小玉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前往海门镇通源市场买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第四掌骨基底部骨折。经海门市公安局交...

    注意要点!高院再审:下班打车去同事家聚餐遇车祸,不是工伤

    来源:劳动工伤 时间:2021-12-19 07:55

    ▌裁判规则: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下班后前往同事家聚餐的活动亦并非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

    上班前一天下午从老家返回公司宿舍途中车祸死亡是不是工伤?(高院再审)

    来源:劳动工伤 时间:2021-11-14 13:57

    李国豪于2014年3月5日入职四川某工业公司,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一审法院:李国豪提前返回公司宿舍,并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亦非上班的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不属于上班途中,不能认...

    高院:早退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2-04-20 17:14

    胡老四在东莞某食品公司处任保安一职。2015年7月28日,胡老四上中班,中班的工作时间为15时至23时。  当天晚上约22时25分许,胡老四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骑自行车从公司离开,在路上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交警部...

    上班早退,路上出车祸,是工伤吗?

    来源:劳动工伤 时间:2022-04-20 14:00

     一审判决: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二审判决: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对单位不公平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争议焦点系胡老四所受案涉事故伤害能否构成工...

    下班后乘车去同事家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来源:交通事故 时间:2022-04-20 17:20

    刘嘉琳在佳人酒店公司从事领班工作。2016年9月26日刘嘉琳下班后,与同事王斐搭乘滴滴专车前往同事蔡芹家聚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刘嘉琳经诊断为:1.颈脊髓损伤;2.不全性四肢瘫。2017年5月26日,人社局做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嘉琳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