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定义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制度是在当事人之间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买卖合同项下风险负担一词的具体含义在学理上存在多种学说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当标的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聚焦在价金的支付与否问题上,因此风险负担的内涵仅限于价金风险。
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具体适用
1.风险负担的原则
风险由谁负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采用交付主义。亦即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标的物的损失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后,标的物的损失由买受人负担。以下四点值得注意:
(1)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负担上的功能完全相同。亦即,无论采用何种交付方式,只要交付标的物,标的物的损失即转由买受人负担。
(2)以代办托运的方式完成现实交付(通常是指货物需要长距离的运输)的,风险负担发生移转的时间点比较特殊:
①双方约定或者一方指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或者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即转由买受人负担。
②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指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由买受人负担。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挂钩,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因此:
①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只要交付动产,即便动产的所有权仍然被出卖人保留,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
②不动产买卖中,只要交付不动产,即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或者资料(保险单、发票、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只要已经交付标的物,风险即转由买受人负担。但是由于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风险负担的例外
(1)在途货物买卖:所谓在途货物买卖,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正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在途货物买卖的风险负担规则是:
①在途货物买卖中,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即转由买受人负担。
②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的,风险负担不会移转。
(2)买方迟延履约:买方迟延履约这一例外包括买方迟延提货与买方迟延收货两种情况,分述如下:
①买受人于约定之日应当收货而没有收货,应当自约定之日起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即货物将来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损失,该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②买受人于约定之日应当提货而没有提货,应当自约定之日起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即货物将来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损失,该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3)试用买卖: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4)种类物的买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如果是种类物,而不是特定物,那么在标的物特定化前,风险负担不会移转。 三、企业风险防范
1、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的要点提示
(1)审查签约主体资信及履约能力。在签约前要注意对签约对象进行资质和信誉等方面的调查,用以确保对方的履约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赔偿能力。一方面应对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企业的注册资料、经营状况、涉诉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
(2)尽量避免对己方不利的合同条款。尽量以双方共同商定的方式确定合同条款,合同起草时的基本条款包括主体条款、标的物的类型数量质量条款、价格条款、履行条款、违约责任、解除条款、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约定要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对己方不利的条款要多加推敲、审慎审核。对于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争议解决的方式等也应尽量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方便日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3)送达地址的约定要具体、完整。完整有效的送达地址约定应当注意载明因地址不准确、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时,以通知、信件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数日后)视为已经送达,并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讼阶段和争议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2、买卖合同履行阶段的要点提示
(1)留存好货物交付证据。在先货后款或先款后货约定明确、送货地点及收货人确定的前提下,送货、收货环节要做到全程留痕,注意留存好有权签收人的签收单据。双方对约定的货物数量、价格发生变更或有其他变化,要签订补充协议或留存相关证据,防止争议发生。对履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跟踪应对,注意留存双方沟通的相关证据,便于日后主张权利。
(2)及时对货款进行明确结算。结算人、结算方式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送货完成后要及时结算。结算最好以出具详细结算单的方式进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争议;为留存付款证据,除即时结清的交易之外,避免现金付款;转账要注意转给合同主体的账户或合同约定的账户,避免收款方届时不认可收到相应款项。
3、买卖合同争议解决阶段的要点提示
(1)灵活进行合同风险救济。在相对方出现履行不当时,如果还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可以适当运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合法的途径避免自身权益受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该规定不再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事由之外,且明确了再交涉义务,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
(2)正确行使合同解除权。当对方出现根本违约情况,必要时也要果断运用合同解除等方式及时止损,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解除,还要注意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民法典》第564条增加规定了解除权行使一年的除斥期间,并且对于通知解除及相应的诉讼救济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确有相关情形时,要注意及时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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