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驾驶车辆在北京的六环路上与道路中央的遗落木板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因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后,某保险公司依约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认为某高速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保障道路畅通,故将某高速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40532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某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某保险公司诉称,2015年10月14日,肖某驾驶涉案车辆在六环路内环线上因避让不及与车辆所占车道中央出现的遗落木板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交通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予以认定。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王某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代为求偿,某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王某车辆损失40532元。某高速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未确保道路畅通,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现某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赔偿后,有权依法对某高速管理公司进行代为求偿,故诉至法院。某高速管理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本案事故发生后没有单位通知某高速管理公司,其对于案件的情况不知情,这种类型案件不适用严格责任,交通部的相关文件明确对公路的养护是及时义务而不是随时义务,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了定期的养护就不构成过错。根据北京市收费公路管理办法规定,对高速公路的巡视每天不低于三次,某高速管理公司制订了相关的制度,对事发路段的巡视每日不少于四次,某高速管理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查认为,首先,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向被保险人王某赔偿保险金,王某亦将其对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获得王某原享有的对第三方的追偿权。现某保险公司认为某高速管理公司对涉案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其依法有权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王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法规定,因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致害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责任主体无法证明其没有过错的,视为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道路管理者而言,如果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应免除其责任。本案中,某高速管理公司严格遵守《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对涉案六环高速公路进行定时养护巡查。
在本案中,某高速管理公司六环高速公路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10月25日的路产巡视记录按月装订成册归档,未发现不连续、缺页情形。巡视过程采用表格形式记录,包括巡视日期、巡视次数、巡视类别及项目、具体巡视情况、处理结果等,路产巡视记录填写的内容完整,法院确认路产巡视记录的真实性。从路产巡视记录来看,事故当天,某高速管理公司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对涉案六环高速公路进行四次巡视,且未有证据显示巡视过程中存在疏忽。故某高速管理公司能够证明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属于免责范围。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某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且患者作为检查报告单的持有者,拒不提供原件,亦在法院向其释明了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拒绝将复印件作为检材,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患者承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网络
王某于2008年11月3日在吉水县一家乡镇卫生院进行双侧输卵管手术,因王某在此前有剖宫产史,给手术带来一定的困难,卫生院的经管医生在手术中用丝线缝扎止血时过深,致王某的膀胱损伤。术后,王某出现血尿、尿频等症状。2008年11月14日王某在永...
裁判要旨挂车违停引发交通事故,尽管牵引车此时已经与挂车分离并驶离现场,但处理时应将两车视为一体,牵引车的交强险仍应赔偿。案情被告陈某驾驶牵引车牵引挂车至振宇路段,将两车分离后驾驶牵引车离开,将挂车违章停在道路边。原告冯某夜间骑电动车因视线不...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然而,北京市房山区有一对邻居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双方你来我往言语越来越激烈,一方因情绪太过激动,竟在吵架半小时后猝死。那么,与死者吵架的邻居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
运输过程中第三人致旅客伤亡而承运人又尽了救助义务的旅客(受害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纠纷时有发生。对此种情况,承运人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一...
去年5月到8月,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连续发生了两起网约车乘客被司机杀害的案件,让公众和监管部门对网约车安全问题的关注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可以说事情的余波至今没有平息。一年来,经过各方的努力,乘客在网约车上发生不法伤害的风险确实降低...
交保费后还未出保单即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担责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并签发保单后才生效。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齐某经营了一家咖啡厅。小黎在咖啡厅门口准备进入时,突然咖啡厅内火警响起,在内用餐的客人往外逃离,混乱之中小黎被撞倒并摔下门前的阶梯导致骨折。小黎治疗结束后,向齐某主张赔偿。齐某认为小黎的受伤是意外,与其没有关系。我们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
【案件】【分歧】【管析】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后与被告建立了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被告有提供保障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被告未证明其保障了公路的安全畅通,事实上也发生了刘某与牛相撞,导致车毁人亡...
2017年4月8日,因李某饮酒后无法驾驶车辆,朋友邓某便受李某之托无偿帮其开车到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当邓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轿车在行驶途中因违法驾驶车辆,与公路边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