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是代理还是传销?

2023-06-06 10:59发布

微商,是代理还是传销?

早前打着100%消费全返的返利平台“云联惠”近日已经打不开官方网站了,取而代之的是广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5月8日发布的《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联商城)黄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通告》。这一事件再一次将人们的关注点拉回“传销”当中。

虽然年轻人们早已经练就了一把辨识微信群里各种谣言和骗局的火眼金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传销”已经不再是从前那种简单的通过把大家关在小黑屋里洗脑的形式了。为了洗白大众对于“传销”的不良印象,现在某些传销组织还允许加入者随时退出,甚至补贴回家路费。

在商品多样化的今天,拓宽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范围成为了生产企业的重要目标,而微商代理对他们而言,就是一个尤为高效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能够迅速地拓宽市场,还能够比传统经销模式更快地回笼资金。然而,微商代理与传销之间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也总有一两个解不开谜团。

一、传销行为的疑惑

(一)有实物商品就不是传销吗?

前阵子因为胡歌主演而火起来的电视剧《猎场》在前几集中介绍的就是一种最原始的传销形式。这种形式没有实物商品,全靠层层拉人头、交会费,形成上下线关系维系,也正因为没有实物商品,这种传销形式的发展缺少了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之一,可供配置的社会资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看到和提到的商品或服务。

禁止传销条例》在第七条第(一)款和(二)款中,对于上面这种传销行为表述为“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以及“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虽然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前述的两款都可以分别单独构成传销行为,但在实际执行中,为了维持组织者/经营者或者上线人员能够给发展下线的成员给付报酬,一定会通过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等形式吸取维系传销组织运作的资金,因此,前两款情形一般会同时存在。

没有实物商品的营销,大众很容易判断出来与传销相关。可是,如果有实际的商品呢?在实际情况中,以价值低廉的商品作为传销过程中的标的则更为常见,但这并没有改变传销模式的本质。在《禁止传销条例》在第七条(二)款中,“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也是认定的条件之一,因此,是否有实物商品并不是构成传销行为的必备条件。

(二)是不是三层以上才算传销?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公通字〔2013〕37号《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了“……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也正是这个文件,误导了大众认为分销层级不超过三层的,不属于传销,然而,这份意见文件实际上是对于办案和审理过程中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认定。涉及传销的规定从法律到部门规章再到规范性文件,尤其是对于大众关于传销的识别,更不应该仅限于“刑事责任”。

除了前文所述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传销行为,第(三)款还规定了,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也属于传销行为。在第七条认定为传销行为的三种情况中,都没有对层级进行限制,也就是说,层级为两级的,只要符合其他传销行为的要件,也同样构成传销行为。

二、传销行为的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销的形式已经变得没有以往那么容易识别了,因此,2016年3月,国家行政工商总局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提醒大众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再简单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三、微商代理案例

如果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朋友圈里所谓的微商代理,其经营和计酬方式都有着传销的影子。笔者曾经向“某菲”品牌产品了解他们的代理政策,认为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中涉嫌传销情形具有相似性:

(一)缴纳“入门费”才能取得“代理资格”

代理商主要分为四层级别,每个级别的代理商在加入前都需要缴纳一笔相应等级的初始资金,以认购一定的产品,同时还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取得代理资格后,根据缴纳不同等级的初始资金享有不同级别的进货价格,同时,也只有在取得代理资格后才能够邀请其他人员加入。

(二)“代理商”可以直接或间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

代理商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代理”,但新加入“代理”的人员级别不能超过邀请者的级别,因此,在“代理商”及其直接或间接邀请的人员之间就会组成一定的层级。根据代理商的级别划分,这种层级最多可以组成四层层级。

(三)根据邀请加入的“代理商”业绩或数量取得报酬

根据商家的介绍,加入代理后的收入包括几个部分:1、产品批发价与自行销售零售价之间的差价;2、每成功邀请一名新的代理商,可以获得一定补贴;3、如成功邀请的代理商与邀请者级别相同的,邀请者可以从新代理商的销售数量中按一定金额获取奖金;4、对于最高级别的代理商所邀请加入的所有代理商共同组成一个团队,最高级别的初始代理商将根据团队的销售业绩获取一定的奖金。

四、微商代理与传销行为的关联

在微信上这种所谓的“代理商”比比皆是,但这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代理”行为截然不同。由于销售之后的法律后果是由每一位“代理商”自行承担,并独立面对买方,对于“代理商”的供应商而言,并不对“代理商”与其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承担相关责任。也就是说,“微商代理商”实际上并不是代理某品牌的商家直接对外销售,而是向品牌商“买断”商品的所有权并对外销售,这实际上是一种经销行为,而非代理行为。

“微商代理商”的单层经销行为与多个层级结合之后,就形成了“多层分销”,也就与我们所说的“传销”行为很接近了。

然而,为什么这些涉嫌传销的组织一直还在正常运营呢?笔者认为,“多层分销”本身应当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所形成的销售模式。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商品的价值与价格是匹配的,这种商品在一定销售模式中能够符合市场经济运作规律并且满足社会需求的,那么这种销售模式才可以正常运作。如果商品的价值与价格存在不合理的差异,必定无法正常维系这种销售模式,最终出现“崩盘”。然而,市场经济中,“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都会对每一个个体的行为进行调节,使其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维系经济社会秩序。

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表述中发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名之一,除了需要符合传销形式要素外,还必须要符合“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结果。同样,《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列的三项传销行为,也都要求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需通过传销形式牟取非法利益的,才会被认定为传销行为,进行规范。

我想,这也是为什么“云联惠”最终被取缔,而“云集”在被处罚后经过调整目前还能继续经营的原因。

五、建议

然而,作为一名证券律师,仍然不建议企业客户通过这种形式开拓市场。虽然这种方式能够快速打开市场,回笼资金,但会导致企业客户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生以下难以解释的问题:

1、难以核查是否销售至终端客户。只有企业的产品最终销售至终端客户手中,才能真实地反映出市场的需求和实际的销售情况,在传销模式下,由于传销组织能够形成一定的层级,而每一层级都不是最终的消费者,换言之,每一层都存在与企业联合囤货、虚增收入和利润的可能,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自证与中介核查的难度。

2、无论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还是“牟取非法利益”,在认定上都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空间。一旦符合传销形式,将会被认定为涉嫌传销,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调查的可能,并由此引致公司经营模式合法合规性的问题。

链接:

目前,微商概念火热。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估算,2017年微商从业人员规模为2018.8万人。

但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一些不法之徒就盯上了这块肥肉。

微商传销本质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微商传销等新型网络传销呈高发态势,多地频频查处相关案件。这些案件涉及人员动辄数十万人,金额达数亿元。

山东人何倩微信朋友圈有一位销售面膜的好友,几个月前,她注意到对方在朋友圈推销一款声称是国外进口的面膜,看上去销售情况“火爆”。

何倩说,看着对方每天在朋友圈晒有关面膜的各类证书以及销售量、交易截图,她动心了,花5000元成了对方招募的代理。作为代理,单批次至少要拿50盒2000元的货,均价40元一盒;一次拿5000元的货,可以买150盒,相当于30多元一盒;而这款面膜对方在朋友圈的单盒售价为80元。

“当询问如何更快地销售自己手中的面膜时,对方却建议我不要将赚钱的方式仅局限于销售面膜,让我想办法招募代理,称只要成功招募一名代理,便可以从拿货款中获得30%提成。”何倩怀疑这可能涉嫌传销,就退货一事联系对方,却被拉入“黑名单”。

“微商传销通常不强制缴纳加盟费用,但是要求购买货物才能具备销售代理的资格。当成为代理后就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说。

中国公安大学城市安全研究中心专家李小波介绍,微商传销本质上不再以商品买卖为目的,而是纯粹通过发展下线牟取暴利,何倩遭遇的微商已经涉嫌网络传销行为。201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假货的“天堂”

近年来,多地频现微商查处案件。2016年10月,被称为“中国最大的微商分销”的“云在指尖”被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性为传销,涉案金额达6.2亿元;2017年8月,一个吸收18万会员的特大微信传销案在大连市中院终审结案,该团伙利用4个微信公众号共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180余万元;2018年1月,四川通报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五化联盟”的犯罪行为,仅半年就通过微信、QQ等发展会员20余万人,涉案金额5.2亿元。

另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日前,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新媒体《警法研究cspl》刊登的一份《新时代法治经济之微商行业假货治理研究报告》就直陈行业痛点:微商兴起之初就产生售假现象,随着微商行业影响面的扩大和高额利润的驱使,加之微商缺乏必要的市场准入规则及相关部门的监管,用微信朋友圈关系而滋生的微商售假现象屡禁不绝,微商逐渐演变成为假货的“天堂”。

该研究报告举例称:在2017年8月湖南娄底警方破获的特大制售有毒“假减肥药”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就曾利用微商分销系统,非法获利。案值上亿的百万粒假减肥药,每粒成本却不足一毛钱,利润率高达近9000%。

研究报告分析,当前,微商的终端销售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基于微信公众号开设微商城的B2C模式;一种是个人基于朋友圈开店的C2C模式。根据《2016-2020年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美妆、针织、母婴、大健康、农特占据着微商主要市场份额。

微商传销四大特征

“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微商传销蔓延速度快、涉及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与传统传销相比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三晋都市报》在报道上述现象时,援引阳泉市工商局负责人的话介绍,这种骗局一开始利用低投入先让初加入者尝点甜头,然后再引导他们缴纳更高级别的加盟费,配置更多的产品,这是当下网络微商传销的重要表现形式。

该负责人指出,微信网络传销的特点主要有:

一是宣传低投入高回报,只要投入少量资金就可加盟,通过发展下线可以快速挣钱;

二是宣传“免费获利”,一些微商打着“消费增值”的幌子,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大;

三是微商传销通常推荐某个商品或项目时,利用会员优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返现等手段,吸引人们加入,但商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类似化妆品、美容美体器械、玉石之类的商品,普通人很难判断真伪。这些微商真正赚钱不是靠零售,而是靠发展下线代理商,各级代理商之间会收取不等的加盟费,以此赚取巨额差价;

四是炫富吹牛,虚假交易,打着政府扶持、重点项目、中央部委特批等旗号。还有的微商传销者宣传自己代理的产品交易量大,实际是使用电脑软件自动生成的截图,而这些交易实际并不存在,发货时间、地点都是假的。

在此,中国搜索微信公众号提醒广大网友,切勿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只有付出才会有收获。在遇到朋友圈和网上推送的投资消费广告,一定要多加留心,务必谨慎小心,以防掉入陷阱。如果遇到问题和困惑时,也可向工商、公安部门了解、咨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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