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张三系正当防卫,判决不承担刑事责任。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判决无罪,错误的认定行为性质,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经审理,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起因条件
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司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也就是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对于开始或者结束的时间节点应该考虑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的情景,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合理判断。不能在事件发生后站在上帝视角苛求防卫人做出判断。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但不法侵害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4、主观条件
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就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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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这个行为肯定属于防卫过当。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救人和被追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免于正在受到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孙的所谓的防卫行为是在施救行为实施以后才发生的,虽然两件事有着一定的因果联系;其次,正如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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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我国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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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入选其中。文章以四个案例结合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的答记者问,向外界清晰传达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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