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湖北武汉、宜昌两地发文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3%降为1.5%。
近日,湖北省又一地发文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
9月13日,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减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
自即日起,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
武汉、宜昌两地发文内容武汉
7月22日,武汉市城建局发布《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的通知》。提出: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在我市参建路桥隧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的相关企业,应参照最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执行,对于超额收取或逾期未未返的,应做到应返尽返、应退尽退、应退快退。
原文链接:
http://cjw.wuhan.gov.cn/zwgk_11915/zcfgyjd_11923/tzgg_11932/202107/t20210723_1746470.html
宜昌
8月18日,宜昌市住建局印发《关于统筹做好建筑行业疫情防控和行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新出台6项惠企措施,其中一项提出调整降低相关工程费用:
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实行差异化缴存政策,提倡银行保单、商业保函替代现金缴存。
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MzI5NDkyMg==&mid=2652474330&idx=2&sn=a7ec298054e1a92ab51556e6fc6a24c6&scene=21#wechat_redirect
延伸阅读2017年6月7日,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从7月1日起,再推出一批新的降费措施。其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兑现“减负万亿”的承诺
从2017年7月1日起,
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
决不能让各种取消的收费,变个花样重新回来!
“今天定的这些降费措施都是实实在在要‘割肉’的,有关部门你们都‘核’过了吗?能真正落实到位吗?”李克强会上一一“点名”有关部门负责人询问。
总理强调,降费不仅要出台文件,更要打通落实的各个环节。“有些费可能不是中央部门收的,而是下面的厅、局当了‘过路财神’。”总理比喻道,“所以各有关部门要真正下去查,决不能让各种取消的收费变个花样重新回来!”
“我让有关部门督查后发现,有些中央出台的降费举措,在落实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弯弯绕’:这项费用看起来减少了,那边新的收费项目却同步增加了,企业是敢怒不敢言!”
总理说到这里加重了语气,“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简政放权、减税降费等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都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大举措。各部门一定要让各项措施不打折扣地落实到位!”
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6年12月,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1、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3、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银行保函、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视作与现金保证金有同等效力,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逾期未返还,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
在合同条款中,还要明确约定: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事实上,关于各类保证金,近几年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把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下调,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除此之外,取消投标保证金也是大势所趋。
另一方面大力推广推行银行保函等履约保证制度。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荆州市原文链接:来源:宜昌市住建局、荆州市住建局、武汉市住建局、中国政府网
来源:建筑时报、建筑管理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建市【2019】68号),明确提出: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
来源 | 建设工程法律论坛 作者 | 李炜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房建部副主任 2017年9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
担保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各方,根据法律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为促使合同各方积极履行主合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而定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效力从属于主合同。当然,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已约定,有约从约。...
工程质保金投标时规定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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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缺陷责任 (一)定义 含在履约保证之内,这时履约保证有效期要相应地延长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复。 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
问:我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为我公司承建一处建设工程,当时合同中未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为了确保建筑公司依约履行保修责任,我公司认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扣留一部分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作为对建设工程...
第六则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提反诉情形 法 条 内 容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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