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公司于2002年4月22日设立,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由3家法人股东出资共同设立。
月亮工程公司以货币出资250万元,占比50%;
太阳公司以无形资产“中国公路交通网”和“中国公路沥青电子商务平台”出资,经评估作价175万元,占比35%;
白云公司以无形资产“道路维修数据的自动提取与建库”出资,评估作价75万元,占比15%。
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道路维修数据的自动提取与建库”、“基于WebGIS技术的中国公路交通网”、“基于WebGIS技术的中国公路沥青电子商务平台”相关无形资产是公司研发道路智能检测车以及后期研发道路数字化养护管理系统的基础。
道路智能检测车自2002年开始立项研发,2006年产品推向市场以来,已在十余省市得到应用,市场反应良好。
以道路数据自动提取的数据库技术和WebGIS技术为支撑,结合在公路行业多年实践经验和用户的需求,公司研发出了数字化养护管理系统。
系统充分利用了智能手机、无线网络、互联网、网络地理信息系统(Web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技术,实现了信息的实时上传、任务下派、电子地图和卫星图像接入、人员的定位和轨迹回放、道路养护信息与电子地图的匹配互动等功能。
该系统已经在某省公路智能化养护管理中得到应用,目前正加紧做好广东、黑龙江等省的推广应用工作。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均已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白云公司委托。
以2001年8月1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非专利技术“道路维修数据的自动提取与建库”的公允市场价值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了评估,并于2001年8月30日出具了方会评报〔2001〕第01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经评估,该非专利技术的公允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5万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接受太阳公司委托:
以2001年8月1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非专利技术“中国公路交通网”和“中国公路沥青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允市场价值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了评估; 并于2001年8月31日出具了方会评报〔2001〕第01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评估,该非专利技术的公允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5万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二)设立时,星星公司结构如下法律角度解读剖析本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设立时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20%,与当时《公司法》的规定不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1
依据1994年《公司法》的规定: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
另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条第1款也有规定: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根据当时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比例可突破20%。
1
在此上位法基础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颁布并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11条规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2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颁布实施的《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13条进一步明确: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本案中,非专利技术成果“基于WebGIS技术的中国公路交通网”、“基于WebGIS技术的中国公路沥青电子商务平台”以及“道路维修数据的自动提取与建库”是否是高新技术成果值得探讨。
中国地质大学、水利部规划设计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三名专家签署《技术鉴定报告》,一致认定“基于WebGIS技术的中国公路交通网”技术及“基于WebGIS技术的中国公路沥青电子商务平台”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尤其在高速公路信息化方面的成功应用,开创该行业的先河;
武汉大学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技术鉴定报告》,李德仁院士等三位专家一致认定武汉立得开发的“道路维修数据的自动提取与建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属于独一无二的专有技术,具备极高的技术创新性。
但根据《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7月4日起实施,2006年5月23日起失效),“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要想成为高新技术成果,必须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才行。
星星公司设立时股东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虽经过技术鉴定,也具备技术创新性,但未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不属于高新技术成果,即不符合《公司法》中“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相关规定。
星星公司设立时各股东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对出资比例的要求。
但笔者认为,这三项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得到主管部门工商局的认可且该出资已经实际到位,到2012年,这三项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已全部摊销完,净值为0,并且星星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已不存在无形资产出资超法定比例的情形。
小结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出资方面的瑕疵对星星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主编黄琦茵 聚百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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