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田某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因为打拼多年,人缘广,之前听说朋友沈某的建筑公司因为资质好,拿下了一个外包的大项目。因此,田某靠着关系从沈某手下分包到了其中一个小项目,为了赶工,田某招了几个老乡进了自己的建筑团队在工地上打杂。
由于安全防护不到位,出了一点事故,工人谭某等3人被倒下的物品砸伤住院。经鉴定这毫无疑问是工伤,但由于该施工队不正规,都没有购买社保,没有工伤保险;谭某等人找老板田某来负责的时候,发现田某自己已经跑路了,无奈,田某等人就只能找上了沈某。沈某以谭某等人不是自己单位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负责。
02案件分析
按理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却没有工伤保险时,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即使老板跑路了,员工也可以通过法律要求执行其他财产来抵偿或变卖赔偿;项目承包出来了那么相关责任就不再管,只用负责验收使用就可以了 但是此案件中,谭某等人却可以找沈某负责,为什么呢?
问题就出在田某本人及其团队都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3条就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即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在本案中,虽然劳动者的合同是跟田某签的,劳动关系是田某与劳动者之间的,但由于非法分包,出了事故后事故当事劳动者就可以找用工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找沈某。因为沈某接下工程是资质合格的,是合法的,因此劳动者不能找沈某上一级的承包单位来承担后果。
来源:法律屋、石家庄市藁城区普法、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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