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5月20日李某找到王某商议借款事宜,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提出以张某的名义出借,之后王某向李某转账10万元,李某向王某出具了1张借条,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张某。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如约归还,那么谁有权向李某主张此笔借款。
【分歧】
第一张观点认为,王某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事实上李某是与王某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也是由王某支付的,张某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王某签订协议。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无权向法院起诉,只有张某有权向法院起诉主张该笔借款,王某与张某之间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解决。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张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判令李某将借款直接归还给王某。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系实际出借人,张某系名义出借人,在该民间借贷中,签订借款协议的是名义出借人与借款人,因此名义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出借人享有此笔借款的债权,因此只能以张某为原告向王某主张债权。
其次,实际出借人王某与名义出借人张某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张某只是以自己的身份代理王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由王某实际履行的。因此,张某得到李某归还的借款后,应当将该笔借款归还王某。为了节约诉讼资源,可以并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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