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对其伤情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李四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2)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因素占25%。一审法院据此确认残疾赔偿金30万元扣减25%为25万元。李四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分析。本案中,李四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李四不应因其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系受害人李四被机动车碰撞、跌倒发生骨折所致,事故责任认定李四对本事故不负责任,其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过错。虽然李四年事已高,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受害人李四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残疾赔偿金为30W元。
律师分析和建议
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遵循侵权责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分为两类:一类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赔偿;一类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按照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进行赔偿,即只要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二类交通事故中,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类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中,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因素是一种客观事实,受害人对其个人体质对事故结果的影响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不能将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因素认定为受害人的过错。因此,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中,受害人的个人体质因素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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