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主体责任如何认定?

2023-06-06 11:28发布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主体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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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偿代驾应认定为义务帮工,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判断——张帆诉唐东、贺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权,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依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案号:(2018)辽12民终1193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总第832期)

  案例评论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无偿代驾的性质认定。

  审判实践中,通常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从车辆的运行支配情况来看,虽然车辆所有人有饮酒行为,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没有支配力,车辆的运行目的地仍受到车辆所有人的指示;从运行利益的角度来看,驾驶人代为驾驶车辆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考虑,而是送车辆所有人实现其目的(回家),所以,车辆所有人享有车辆运行利益。驾驶人出于朋友的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的义务帮工的性质。第二种意见认为,驾驶人在整个驾驶过程中不受车辆所有人的指挥,车辆所有人未对驾驶人如何送其回家进行具体的指示,因此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不是民法意义上提供劳务的法律行为。车辆所有人将其处于适驾状态的车辆交给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车辆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实上都由驾驶人自行掌控,车辆所有人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

  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不适用于无偿代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是解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主体的问题。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从车辆的运行支配来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的运行不再具有直接的、绝对的支配力,车辆完全置于使用人的操作之下;从车辆运行利益来看,虽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能会从使用人处收取租金等费用,但机动车的使用情况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收益之间没有关联性,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取的利益主体是使用人,因此,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车辆使用人相分离时,机动车使用人理应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当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比如机动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和能力,等等,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在无偿代驾中,典型的情况是车辆所有人本身就是使用人,不存在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形。所谓分离,是指使用人和驾驶人并非同一主体,本案即是这种情况。本案中,从车辆的运行支配来看,虽然车辆所有人唐东饮酒,但贺宇是应唐东的要求代驾其车辆,车辆运行的目的地也受唐东指示,唐东对车辆具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运行支配权;从该车辆的运行利益来看,贺宇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运送唐东回家,故唐东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因此,贺宇并非案涉车辆的使用人,只是驾驶人。唐东作为案涉车辆的车主,既是所有人,也是使用人,其理应作为责任主体。既然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并未分离,故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而应通过审查车辆所有人唐东是否具过错来决定其是否应承担责任。

  另外,在无偿代驾中,也存在所有人和使用人、使用人和驾驶人均分离的特殊情况。例如车主A将其车辆借给朋友B使用,B在使用过程中请其亲戚C来代驾,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此时,B、C之间并非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处理,仍应按照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予以处理。但A、B之间属于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A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存在过错,决定其应否承担责任。

  二、车辆所有人和无偿代驾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

  无偿代驾中,代驾人和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定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均未予以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义务帮工是指无偿自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帮工活动,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其系出于亲朋好友的情分提供帮助,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帮工活动的结果是被帮工人获得利益。本案中,贺宇之所以驾驶案涉车辆,其原因是唐东饮酒后不能驾驶车辆,贺宇代驾的目的就是送唐东回家,双方之间是朋友关系,完全是无偿的帮助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义务帮工的性质认定。

  三、对无偿代驾的性质认定应考量社会认可度

  民事法律规范本身就是社会基本道德的规范化,如何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以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当前民事审判应充分注意的问题。民事裁判的结果不能仅仅满足于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力求全面、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道德内涵,深入挖掘法律所蕴含的道德价值取向,使案件的处理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中,案涉车辆的驾驶人(代驾人)是贺宇,其出于朋友情谊无偿代驾唐东的车辆送其回家,而代驾受益人是唐东,如果唐东不承担责任,不仅受害人难以接受,也将打击无偿代驾人的积极性,不利于弘扬民事主体之间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社会对此判决的接受程度亦不高。

  (摘自王金利、郭娜:《无偿代驾应认定为义务帮工》,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9期。)

  裁判规则1.车辆代驾人符合义务帮工性质,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车辆所有人和代驾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王孝恕、孙学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辆所有人与代驾人之间是朋友关系,代驾人的无偿帮助行为符合义务帮工性质。车辆所有人享有车辆运行利益,无偿代驾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肇事后逃逸,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和代驾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8)鲁10民终658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7-31

  2.无偿帮工人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无偿代驾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上诉人谭培加、曾正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驾人出于朋友情谊进行代驾,系无偿帮助行为,符合义务帮工性质。车辆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无偿帮工人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车辆实际所有人与无偿代驾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17)湘03民终178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1-02

  3.代驾人的代驾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北坡镇与林举杰、杨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驾人自愿、临时、无偿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提供了帮助,其代驾行为属于义务帮工,但帮工过程中因代驾人无证驾驶并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发生,应认定其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3)遂法民一初字第53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4-08-27

  4.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范花诉保险公司买买提玉素甫、马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代驾人无偿代驾他人车辆,不计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双方形成帮工与被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4年8月22日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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