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中离职时间的确定

2023-06-06 14:15发布

涉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中离职时间的确定

裁判要旨

一、确定当事人的离职时间,可结合当事人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和当事人成立新公司时亲笔填写资料时的相关信息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当事人在单位实质任职结束后,因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等新旧交替的程序需要而参与的行为,并不能说明当事人仍在单位任职。

二、判断诉争专利是否与当事人在前单位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可以从该单位的经营范围、当事人在该单位的本职工作、诉争专利与当事人本职工作的关联性来逐步确定。

一审原告诉称

2011年6月27日,图强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汪德洪在离开图强公司不满一年的时间里,将与其在图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该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归图强公司所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名为“组合式锚杆”、专利号为zl01143077.x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诉争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图强公司为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汪德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该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图强公司2001年8月15日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及申请变更登记情况,汪德洪2001年8月14日前仍担任图强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汪德洪在一审庭审中亦确认,其自公司成立开始担任总经理,直至召开上述股东会。结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可以确定汪德洪的离职时间为2001年8月14日之后,距离诉争专利的申请日2001年12月15日不足1年。汪德洪虽辩称上述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仅为配合工商登记而用,不是汪德洪实际转让股权和离开公司的时间,但其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且,即使以汪德洪提出的股权转让日2001年1月1日作为其离职日期,或者以汪德洪、项小珍、朱周火签订《图强公司有形资产分割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的时间2001年3月15日作为汪德洪的离职日期,距离诉争专利的申请日2001年12月15日也均不足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一审法院认为,汪德洪长期在图强公司从事高级管理工作,代表图强公司对锚杆系列产品的经营负责,且在汪德洪与项小珍、朱周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涉及有关保密和择业限制的条款。汪德洪作为图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范围自然包括负责图强公司的技术改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诉争专利为汪德洪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该专利权应当归图强公司所有。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图强公司为zlo1143077.x“组合式锚杆”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汪德洪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汪德洪的离职时间;诉争专利是否与汪德洪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具有关联性。

关于汪德洪的离职时间。汪德洪、项小珍、朱周火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图强公司归项小珍、朱周火所有,汪德洪不对图强公司负任何责任,但若有涉及图强公司2000年12月底前的有关事项,汪德洪负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据此,汪德洪离开图强公司的时间应确定为2000年12月31日,该时间距诉争专利申请日2001年12月15日不足1年。因此,诉争专利系汪德洪离开图强公司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汪德洪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诉争专利是否与汪德洪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具有关联性。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诉争专利是否与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图强公司分配的任务有关,应综合考量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性质,实际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内容。对“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范围界定,不应将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机械、狭隘地理解为仅限于研发工作,也不应将职务发明创造的主体限定于研发人员。经查,汪德洪自图强公司成立即担任总经理直至离职。图强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职责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者。汪德洪作为锚杆领域专家,在其担任图强公司总经理掌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然要对锚杆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把关,从而实现公司的正常运转,而且汪德洪庭审中也确认其在任职期间参与图强公司q/htj001-1998中空锚杆企业标准的起草及审定会,后该企业标准由图强公司发布、实施,因此,可以认定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担任的总经理职务必然包含对锚杆产品的质量改进、技术开发等职责。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高院再审认为

(一)汪德洪的离职时间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1年3月15日,汪德洪、项小珍、朱周火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约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图强公司归项小珍、朱周火所有,汪德洪对图强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但若有涉及图强公司2000年12月底前的有关事项,汪德洪负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本院认为,上述约定中有关“从2001年1月1日起图强公司归项小珍、朱周火所有”的内容表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汪德洪不再是图强公司的股东;上述约定中有关“(从2001年1月1日起)汪德洪对图强公司不负任何责任”的内容表明,自2001年1月1日起,汪德洪对图强公司的经营既不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股东责任,也不承担以工作岗位职责为标准的工作责任。因此,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来看,自2001年1月1日起,汪德洪不再是图强公司的员工,汪德洪的离职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结合图强公司在本案提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杭州大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设立资料”,汪德洪在该资料中亲笔填写、确认其于1998年8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就职于图强公司,本院认定汪德洪的离职时间为2000年12月31日,其与汪德洪申请本案诉争专利的时间2001年12月15日未超出一年。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正确。

图强公司主张汪德洪2001年仍在图强公司任职的主要依据是:1.图强公司2001年8月15日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审议通过汪德洪的退股请求,并于同日申请变更登记,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项小珍;2.图强公司自2000年1月至2001年8月期间为汪德洪缴纳养老保险费;3.汪德洪于2002年2月21日签字领取了金额为19000元、标注为“2001年工资款”的款项一笔;4.汪德洪2001年3月12日在图强公司2000年度年检报告书上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本院认为:1.汪德洪是否为图强公司的股东,与本案认定汪德洪的离职时间以及诉争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没有必然联系;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登记与否不影响法定代表人已实际发生变更这一事实的成立。2.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劳动合同关系的成立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3.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图强公司有形资产分割协议》的附件“未付工资明细”显示,汪德洪的未付工资是19000元,这19000元的结算是与图强公司给付汪德洪的最后一笔7万元的股份结算款同日进行,但是从图强公司给付汪德洪的股份结算款明细来看,其中并不包括“未付工资明细”中的19000元。此外,图强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另外支付给汪德洪“未付工资明细”中的19000元。因此,现有证据表明汪德洪签字领取的“2001年工资款”19000元,实际为图强公司未给付汪德洪的“未付工资明细”中的19000元。4.汪德洪虽在图强公司2000年度年检报告书上以图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字,但是,该报告书的签字时间为2001年3月12日,此时图强公司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结合2001年3月15日汪德洪、项小珍、朱周火在《股份转让协议书》中关于“(从2001年1月1日起)汪德洪不对图强公司负任何责任”的约定,本院认为汪德洪关于“如果汪德洪不签名,图强公司将无法通过2000年年检,汪德洪应图强公司的请求在报告上签名是一种善意的行为,不能证明汪德洪当时仍在图强公司任职”的解释符合情理,不能因此就认定汪德洪此时仍在图强公司任职。综上,图强公司关于汪德洪2001年仍在图强公司任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汪德洪主张其于2000年9月离职,但并未提交有关证据,并且,根据图强公司提交的证据1“杭州大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设立资料”,汪德洪本人在该资料中亲笔填写、确认其于1998年8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就职于图强公司,故汪德洪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专利是否与汪德洪在图强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

首先,关于图强公司的经营范围。汪德洪主张图强公司是一家“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的公司,故汪德洪作为图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不负有技术研发的职责。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图强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编号为dbwz99039的购销合同载明,图强公司销售的中空注浆螺纹锚杆的牌号商标是“图强”,编号为dd0010027的购销合同载明,图强公司销售的中空注浆锚杆的生产厂家是“图强”。此外,汪德洪在一审答辩中亦承认图强公司从事锚杆产品的生产。综合上述购销合同载明的商标、生产厂家的情况,汪德洪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以及图强公司在再审阶段提交的厂房租赁合同、图强公司购进无缝钢管的凭证、吕志平的证言等证据,本院认定图强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包括锚杆产品的生产。

其次,关于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根据查明的事实,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成立前即申请了zl98213562.9“一种先锚后灌型锚杆锚头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这表明汪德洪对锚杆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能力。图强公司成立后,汪德洪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是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依照图强公司的章程规定,总经理系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领导者和管理者,这即决定了汪德洪的工作职责包括领导和管理图强公司的生产、销售、研发等经营活动。实际上,汪德洪在图强公司任职期间,组织、参与了图强公司q/htj001-1998中空锚杆企业标准的起草及审定,后该企业标准由图强公司发布、实施。结合图强公司在2001年以前是一家小公司,没有严格地区分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没有专门的研发投入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认定,汪德洪在图强公司的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不仅仅是宏观上的领导与管理,还包括负责具体的技术工作。图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锚杆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故对锚杆产品的质量改进和技术研发属于汪德洪的本职工作范畴。

最后,关于诉争专利与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的关联性。本案诉争专利系名为“组合式锚杆”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1143077.x),该专利与图强公司经营的锚杆产品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同时,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包括对锚杆产品的质量改进和技术研发,其作为公司的管理者且精通相关技术,知道现有技术的缺陷和未来的研究方向;加之,诉争专利是对现有技术缺陷的改进,因此,诉争专利与汪德洪在图强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具有关联性。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汪德洪的再审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公司法律顾问


相关知识

    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不一定为实质发明人「附判决书」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1-11-21 11:28

    裁判要旨: 附:裁判文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初270号  原告:深圳德康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帝水,董事长。  被告:深圳安格锐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忠,总经理。  审...

    专利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专利纠纷怎样计算赔偿数额)

    来源:其它 时间:2023-02-18 14:52

    一、专利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1.权属纠纷,包括专利权权属纠纷和专利申请权纠纷。主要有: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纠纷;还有关于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2....

    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1-11-10 20:27

    保 密 协 议 甲方(员工): 乙方(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

    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书范本)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22:50

    保 密 协 议 甲方(员工): 乙方(公司)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哪些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1-09-04 18:17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有哪些(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

    职务发明人不得依据专利法第十六条获得地方政府专利资助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2-07-13 11:24

    ——重庆高院判决曾艺诉重庆工商大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裁判要旨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给专利权人的行政资助资金,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或报酬有本质区别。如果职务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之间没有关于将地方政府的专利资助...

    哪些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2-04-20 22:59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7.假冒他人专利纠...

    知产视野167 | 职务发明认定的特殊情形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15 11:05

    职务发明认定的特殊情形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  麦澜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案件信息】 【案情摘要】 【法院认为】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

    职务专利应该如何去认定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1-09-25 09:08

    在发明专利时应该去认定是职务专利还是非职务专利,因为这两项对专利权的归属问题是很重要的,那我们对职务专利应该如何去认定,就看以下相关法律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知识产权诉讼详解(专利、商标、著作权诉讼流程)

    来源:知识产权 时间:2022-04-20 10:59

    知识产权诉讼详解第一讲:知识产权诉讼概述一、知识产权诉讼的种类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 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