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就股权而言,由于其虚拟性及是否有价值离婚双方往往会产生争议,且公司的实际控制方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谎称公司亏损严重,实务中分割困难,难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需要等额均分
根据原《婚姻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关系存期期间进行的股权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或有证据证明确属个人财产的除外)。因此,当双方离婚时,该财产原则上应等额均分。
二、若双方可以对案涉公司股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如其中一人明确不要股权而另一人明确需要股权,或两人对股权均等平分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这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此种情况不言自明,无需赘述。相关司法解释亦有明确规定。
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第一,如登记为股东一方的当事人不要股权,非登记一方需要股权,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第二,离婚判决书应载明登记方有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三、双方不能就公司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双方均主张股权归己或均主张股权归属对方,则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的两种常见处理方法:
第一,议价或评估。双方能够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执行即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评估、询价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如任何一方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股权价值的,也可以直接确定。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目标公司有其他股东存在或当事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账册、凭证等资料导致难以确定股权价值的,则评估这条路无法走下去。
第二,如股权价值确实难以确定,依据杨律师的经验,法院会加大力度作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法院一般会直接等额均分。当然,人民法院一定会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保障优先购买权。
之所以如此处理的原因在于:股权价值不仅可能为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归属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完全可能为亏损。此种情况下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一个具体的价值数额进行分割无实际意义,也与事实与法律不符。 四、人民法院直接处理股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文所提及的股权主要指向有限责任公司。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必须充分保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如优先购买权。就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股权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且此类公司股权价值往往容易确定,审理难度不大。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股权分割应当尊重目标公司的自主经营活动,基于被动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得干预、处理、评价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问题,无权直接查封、冻结目标公司资产。一般而言可以冻结相关股权。
不了解目标公司经营一方主张分割股权应当特别慎重。认缴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金普遍未出资到位,在对公司资产负债不了解的情况下擅自成为公司股东,可能就直接入坑,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则其不属于离婚时应当分割的财产范围。但一方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要求分割的,则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有约定的从约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此类取证难度大。
股权分割的本质是股权利益的分割。有观点认为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因此,离婚案件中法官仅处理权利或利益的分割,并不处理后续股权管理、公司利益处理及具体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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