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0年6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工程师岗位。2010年6月,应公司人才队伍建设需求,A公司安排王某赴国外某学院进行工程师培训,培训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同时签订《工程师境外培训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全额承担王某国外学习、培训费用共计334万元人民币,服务期为20年。上述334万元的培训费用由A公司进行支付。之后,A公司为整合公司内部相关资源,组建了试验中心,而原本隶属于A公司的王某与其他20名同事一起被划拨至试验中心继续工作,上述21人与A公司终止了聘用关系,同时与试验中心建立了劳动关系。2016年6月1日,王某向服务中心提出辞职。考虑到王某从事的工作岗位是该试验中心重要岗。公司已花费巨资送其出国留学深造,且当前正处于公司项目实施的关键时刻,试验中心对其进行多次挽留,但均遭到拒绝,王某执意离开。2017年5月27日,试验中心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国外教育培训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
【争议焦点】
劳动关系转移至关联企业,劳动者是否有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协议?
【案例分析】
试验中心认为,其与A公司均属于A公司下属关联企业,王某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福利均保持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原在A公司应享受而未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各类休假)可在试验中心继续享受,而王某在A公司处的服务期限并未履行完毕,故应当在试验中心继续履行,若王某提前离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认为,与其签订国外培训办议的主体是A公司并不是试验中心,合同具有相对生,现王某已经与A公司解除了聘用关系,故无需承旦国外培训项目的违约责任。同时,王某认为国外培川协议中约定的20年服务期时间过长。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A公司安排于到赴境外学院进行工程师培训并签订了相应的服务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均应书照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虽然王某的劳动关系之后由A公司决定转移至试验中心处,该行为属于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人员调整,且王某在境外培训的费用,亦由上级公司——A公司进行支付故仲裁委员会认为服务期协议对王某仍具有约束力,王某在服务期内离职,应向试验中心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服务期的期限,协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约定。王某从事航空项目研发工作,工作性质特殊,航空机械的研发周期注定较长,而从其培训费用的数额来看,其境外培训花费334万元,数额巨大,故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约定20年的服务期限,并无不当。继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试验中心的申诉请求,裁决王某应当支付境外教育培训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
来源:黑豆劳动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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