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村民眼里,村委会啥都能管。在征地拆迁中,村委会的作用更是明显,似乎拿多拿少都是他们说了算。
村委权利非常大,村干部一旦有什么“歪心思”,就很可能变为一方村霸,侵害咱农民朋友的权益。不过,村干部“拿着鸡毛当令箭”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
2017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正式生效。
全面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维护农村集体和基层群众利益,也特别就征地拆迁行为提出了“两个禁止”。村霸不能“祸害”咱朴实的农民朋友了。
下面拆迁律师团为大家详细解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看看《规定》是如何保护我们农民朋友在征地拆迁中的合法权益的。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租代征、私自买卖农村土地
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在我们的征地拆迁中“以租代征”的套路简直让我们的农民防不胜防,我们看看常见的几种“以租代征”情形:
1、用地者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村委会租用村民的承包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以租代征”本就是违法,我们农民一定要提高警惕,小心掉进“以租代征”的陷阱。
(二)私自截留征地补偿费
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款村委提留多少不是村委会可以单独决定的。必须要由我们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是我们现实中,很多村委都是私自决定征地补偿费要截留多少,根本不会和我们农民商量,更别说召开村民委员会了。
如果我们的村干部违反我们上述所列两种行为,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由有关机关、部门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如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
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非法转让的具体形式,除买卖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以买卖房屋连同土地买卖,以土地入股联办企业名义转让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可能触及刑法。
临沂某村村民委员会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形式将本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郑某、王某用于项目建设,转让面积15余亩。王某、郑某在签订合同后,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
县国土局立案查处王某、郑某违法行为后,发现村民委员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且转让面积达到刑事追责标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2017年1月20日,县国土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随意分配征地补偿费
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对于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如果我们的村干部违反上述我们所列两种行为,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进行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如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咱们农民来说,村委作为我们农村一线干部,廉洁履行十分重要。而在征地拆迁中,村委的作用更大,只有坚守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才能维护我们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同时,咱们农民朋友在遭遇村委会违法征地拆迁时,也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保护咱们的土地权益.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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