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每一对准婚族必经的关口,在哪儿买?买多大?谁出钱?写谁的名字?每一个问题,可能都会成为准婚族之间甚至是两个家庭间的一道门槛。
“要结婚,先买房”,且不说这个理念是否正确,但它毕竟真真切切地存在着。尤其对于男人来说,“有房”,似乎成了拥有结婚资格的一个标准。于是,他或者他的家庭动用所有的积蓄来达到这个标准,至少完成首付拿到房再说。自然地,“共同还贷”便成了婚后两口子相互扶持往前走的一个重要内容。可是,一旦离婚,参与还贷但房产证上没有名字的一方能够分到多少?要知道,房还是那套房,价却远不是那个价了。
案例
2010年,来自湖南农村的小李大学毕业,应聘进入富阳一家企业工作,由于他踏实肯干,很快从同批人职的新人中脱颖而出,得到了老板的贯识。踏实工作了两年,小李在富阳站稳了脚跟,决定定居富阳。他在城区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房子不大,总价70万元。他拿出两年来的所有积蓄,加上父母的资助,付了15万元首付,简单装修了一下。工作稳定,还有了房,小李开始考虑终身大事。
在同事的介绍下,2013年,他结识了富阳姑娘小张。两人几乎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恋爱不到半年就登记结了婚,婚房当然就是小李买的那套房。婚后,小两口非常恩爱,一起努力工作,一起赚钱还贷。
然而,甜蜜的日子没能维持很久,2016年开始,由于生活理念不同,两人经常为了一些琐事争吵。到了去年下半年,两人几乎形同陌路,分屋而居。两人都还年轻,既然实在过不到一起,那就好聚好散吧。今年5月的一天,两人决定坐下来商量离婚的事。开始双方还心平气和,没有孩子,少了很多后顾之忧,家里积蓄也不算多,分配起来也有商有量,但最后卡在了家里最大的一份财产上一房子。
小李提出,房子是他在婚前买的,房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理应归他所有。结婚到现在,一共还了40万元左右的房贷,还有15万元的余款需要还。他认可婚内还贷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相当于两人各还了20万元,他愿意将20万元连同这些年的利息付给小张,后面的15万元由他自己偿还。小张当然不同意小李的建议,她提出,这套房子如今已增值到150万元左右,怎么能够还是以当初的价格来算?既然是一起还的贷,,那就应该算婚内共同财产。她愿意支付后续余款的一-半,这房子应该有一半归她。两人对于房子分割的问题一直争执不下,离婚的事也只能一直这么拖……
房产分割在现代男女的婚姻关系里一直占据着一定地位,那么面对这种男子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增值问题,又该如何决判呢?
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处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小李和小张之间分歧所涉的房产,首付款由小李支付且登记在小李名下,从权利外观上看,似乎应由小李拥有房屋所有权。但该房屋的后续房货是由小李与小张共同归还的,因此,若将该房产视为小李所有,那么他必须向小张适当补偿。该补偿不仅涉及小张实际支付的部分贷款,还应包括该部分貸款所对应的增值部分。以此充分保障小张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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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新《婚姻法》出台。2、《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现仍然有效。3、只有属于男方婚前交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时,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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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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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一方所有房产证,婚后未变更为夫妻共有的,离婚时仍为一方财产。 2,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父母购买,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为对自己子女赠与,离婚时不能分割。双方父母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离婚时按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房产。 3,婚前一方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