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医美法律纠纷
关于对医疗美容纠纷提起违约之诉,通常需考量三方面问题:
1.合同的效力问题:通常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者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经营医疗美容,超范围、超级别经营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而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等均属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情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流裁判观点认定合同无效。
2.违约责任承担问题:若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的约定,且该约定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应得到履行。受术者在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情况下,受术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继续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或要求解除合同;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并未签署书面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此时可进行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论证,主张赔偿损失。
3.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惩罚性赔偿问题:法律中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通过法律分析,认为能够适用该规定。
(1)医疗美容关系系医患合同关系:医疗美容系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从其定义看,医疗美容较之生活美容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诊疗行为特征,与其他医疗行为类似,医疗美容技术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且医疗美容关系中的医患合同关系,本质亦是民法对医疗行为中医患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调整。 (2)医疗美容合同具有消费性,医疗美容的服务对象则是对自己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之美化有所需求的非病人,其目的在于改善容貌,优化感官,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自愿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中,就诊者为满足美化外观的个人生活消费需求而接受服务,购买产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因此,医疗美容服务的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的特征。 (3)医疗美容机构多具有营利性,符合经营者的身份特征:
(4)医疗美容就诊者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应纳入消费者范畴予以保护: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由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医美法律纠纷
当事人因医疗美容纠纷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时,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时,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除《民法典》第1222条过错推定责任外,其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1.原告的脸部受损与被告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四个要件:受害人有损害后果、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受害方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应该就上述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内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联性。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基础,是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衡量。
因果关系客观、正确的认定,决定着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赔偿责任范围。如果相关的司法鉴定书中已经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鉴定,这无疑是证明效力较高的证据。但如果未经鉴定,则需要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双反的证据进行具体的审查和判断。例如在美容行业中,经营者往往会否认消费者的损害后果与经营者的美容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否有因果关系可以参考如下几个因素:消费者的陈述、经营者的陈述、消费者进行美容前后的对比照片、消费者每次进行美容的相关记录、美容产品、消费者治疗的时间以及部位等等。
而过错推定原则,也是对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执业行为的严格约束,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当医疗美容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前述三种情况均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条是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受害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作为标准判断受害人是否具有过失的标准。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理应对美容机构作出慎重选择,但如存在受害者并未对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相应的资质情况进行审验情形,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此外,如存在受害者已经感觉到皮肤疼痛肿胀等不适情况后,仍然轻信医美机构,继续在该医美机构处治疗,导致面部情况持续恶化情形,则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
3.原因力大小
原因力是指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共同原因中,违法行为和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原因力的区分实际上就是因果关系程度的区分。判断原因力大小的前提是同时存在几个可能引起受害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原因力大小的分析是对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发生的因果关系作出的定量的评价,是因果关系的进一步具体化、直观化,从而判断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
判断原因力大小要考虑的因素: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原因事实的强度(强势原因与弱势原因)、原因事实与损害后果的距离。在实务中,如造成受害者脸部受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均是医美机构项目所致,间接原因和次要原因是可能存在原告自身的过失,则医美机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包括受害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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