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律师的辩护词有用吗(二审刑事辩护词和一审的区别)

2023-06-06 03:51发布

二审律师的辩护词有用吗

辩护词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 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
  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
  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
  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
  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 (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 (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 (1)把无罪当作有罪。
  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 (2)确定罪名不当。
  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
  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 (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 (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 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四、尾部 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 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
  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 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
  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
  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365656635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
  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
   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
   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
  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辩护词辩解应注意的问题: 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
  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
  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
   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
  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
  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
  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
  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
  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
  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
  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
  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
   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
  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
  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
  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
  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
  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
  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
  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
  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
  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
  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
  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
  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
   四、不卑不亢。
  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
  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
  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
  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
  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
  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
  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
  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
  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
   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
  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
  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
  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
   六、踏实稳重。
  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
   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
  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
   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

二审律师的辩护词有用吗(二审律师的辩护词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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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律师的辩护词有用吗(律师辩护词法院会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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