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需要注意什么?

2023-06-06 10:58发布

以案释法|股东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需要注意什么?

裁判要旨

  股权转让双方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预约合同后,如转让方放弃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只得根据预约合同的约定主张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在预约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继续与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要求转让方向其转让股权。

案情简介

  一、南国公司的股东为张小侠持股69.6%,南川公司持股30.4%(以下简称“两股东”)。

  二、2010年1月6日,嘉博公司与两股东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两股东拟将南国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嘉博公司。意向书签订后,嘉博公司开展尽职调查,两股东予以配合。

  嘉博公司分别向两股东各支付500万元定金,若因嘉博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两股东有权没收定金。若两股东在尽职调查结束后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2010年1月12日,嘉博公司向两股东开立的账户各打入500万元。2010年1月18日,两股东又分别将500万元退回嘉博公司。

  四、嘉博公司向两股东送达催告函,催告两股东协助嘉博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继续履行意向书。

  五、2010年2月3日,两股东致函嘉博公司,以嘉博公司迟延支付定金,不按时开展尽职调查为由通知嘉博公司解除意向书。

  六、嘉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张小侠、南川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意向书》并将其持有的南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嘉博公司。

  2.判令南国公司继续履行尽职调查,提供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

  七、一审海南高院向嘉博公司释明,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双方不履行该意向书的违约责任仅为双倍返还定金或定金被没收,嘉博公司请求继续履行该意向书以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合同依据,并征询嘉博公司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嘉博公司表示不予变更。

  八、海南高院驳回嘉博公司的诉讼请求,嘉博公司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三方当事人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的预约合同。

  该意向书亦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等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作了约定,但由于该意向书明确约定若张小侠与南川公司在嘉博公司尽职调查结束后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小侠与南川公司将双倍返还定金,亦即赋予了张小侠与南川公司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

  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条款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三方当事人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最高法院未予支持嘉博公司的上诉请求。

法院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嘉博公司与张小侠、南川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三方当事人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而签订的预约合同。

  该意向书亦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等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作了约定,但由于该意向书第三条第4款明确约定若张小侠与南川公司在嘉博公司尽职调查结束后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小侠与南川公司将双倍返还定金,亦即赋予了张小侠与南川公司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

  且第四条还就三方当事人不能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情况下公证提存款的处理作出了约定,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条款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三方当事人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

  对嘉博公司关于该意向书已经完全具备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要素,应为具有合法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本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张小侠、南川公司拒绝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因此对嘉博公司关于张小侠、南川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嘉博公司虽主张张小侠与南川公司拒绝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也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且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仍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裁判,对是否应当返还定金及双方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本案不予审理,对原审法院的相关决定本院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经验总结

  一、对于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应当在签署合同前思考清楚,希望签署的是一份怎样的协议(包括原则上不具有约束力的磋商性文件、具有部分效力的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且根据相应的真实意愿签署适当的协议。

  适当的协议不仅取决于合同名称是否贴切,更重要的是合同中的每一项约定是否准确和符合双方的预期。

  二、对于股权转让预约合同:建议在意向书中明确在某一具体日期签订正式合同,并约定在已确定的交易条件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协议。同时,双方还应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时的违约责任,在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方可依据合同中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本案而言,虽然嘉博公司在本案中败诉,但其依旧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嘉博公司的损失。

  三、对于名为意向书实为预约合同的协议: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对于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重大交易事项的意向性文书也需谨慎,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把关。

  转自:企业法务外包


相关知识

    【以案释法】公司法案例分析一则

    来源:公司法 时间:2021-12-13 11:09

    案情简介: 1998年10月19日,广东省明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肇庆市马成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百佳公司(丙方)签订《中外合作肇庆马房北江公路大桥合同》,约定:……合作各方在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如下:甲方出资人民币7...

    【以案释法】饭店消费摔倒,谁该负责任呢?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1:08

    顾客在饭店不慎摔倒,  饭店需要承担责任吗? 明明在饭店摔伤,  为啥饭店就没有任何责任呢?律师提醒:  在公共场所消费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固然一部分原因是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消费者也应当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避免伤害的发生。此外,如...

    【以案释法】女婿与岳父母的遗产继承纠纷……

    来源:其它 时间:2021-11-17 11:42

      案情简介  杜某和妻子董某系上虞某镇人,在上海开有一家服装公司,2018年2月董某因意外死亡,杜某伤心欲绝,处理完公司和妻子的后事,本想休息一阵,不料老家岳父母闹起了纠纷。岳父母年近七旬,平时依靠女儿董某赡养,今女儿死亡,对两老的生活带...

    【以案释法】环卫工被撞身亡,领导却被抓了!为何?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7-21 17:20

    环卫工人作业时面临很多交通安全的风险!交警部门现责任认定:  梁阿姨没有责任; 小货车司机没有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清洁公司,承担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为什么是清洁公司的老板和环卫小组长涉嫌犯罪?  别急,...

    【以案释法】替他人签借款合同后离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来源:婚姻家庭 时间:2022-04-06 13:53

    刘某(女)与李某退休前系同事,刘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李某借款现金22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息3%。刘某借款后,于2014年1月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一年的利息。2014年4月,刘某(女)和欧某(男)办理...

    【以案释法】网络店铺私自转让时法律效力的认定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08:36

    【裁判要旨】  网络店铺店主通过与网络平台经营方签订服务协议而享有网络店铺经营权,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店主将网络店铺转让他人,是将其与网络平台经营方间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并予以转让,属于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关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经网络平台...

    【以案释法】尾随入户抢劫 当场被抓获刑

    来源:其它 时间:2021-11-28 13:54

    案件概括齐某某为了不劳而获取得钱财,光天化日之下尾随他人进入家中,后持刀威胁被害人欲劫取钱财,机智的保姆发现后电话报警,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齐某某抓获。近日,齐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万二千元。 案件回顾齐某某,...

    以案释法:“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10 08:05

      真实案例  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到底有哪些风险呢?  民事责任风险  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其他责任 来源:网络

    以案释法:租赁合同之带租销售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合同事务 时间:2022-04-20 14:26

    相关法律来源:离谱法律问题大赏

    【以案释法】白酒包装上标注“洋河”字样表示产地需谨慎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6-30 10:51

     纠纷缘起一瓶印有洋河的白酒洋河二字到底指的是什么?  自己售卖的白酒在外包装明确标注了‘苏庆’‘K8’已足以区分商品来源,自己只售卖了这一瓶白酒就需要赔偿1万余元?一审判决后,某酒类经营部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