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8日,我国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乙株式会社签订出口各式夹克衫贸易合同,贸易术语为FOB,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乙株式会社指定韩国丙综合株式会社承运将该批货物从中国上海出运至韩国釜山,丙综合株式会社为此签发了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托运人为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通知方为丁股份有限公司,收货人为根据某银行指示。由于韩国乙株式会社一直没有付款买单,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现仍持有上述提单正本。经调查,涉案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已由前述提单通知人以银行保函形式未凭正本提单向丙综合株式会社提取。即涉案货物已由丙综合株式会社在目的港未收回正本提单即向他人进行了交付。据此,2003年10月8日,甲国贸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我国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5.9598万美元及该款自2002年11月起的利息损失。
【结果】
2004年6月2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未主张适用外国法,同时争议双方均引用中国法律支持其各自的诉辩主张,由此可视作纠纷诉至法院后争议双方对中国法律已作选择适用。此外,本案涉及的运输合同起运地、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因此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也可以适用中国法律。综上,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律界定争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证据表明涉案货物正本提单项下货物已由通知人提供银行保函而未提交正本提单向被告提取货物,据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航运惯例,理应就此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1、综合会社向**国贸公司赔偿货款损失5.9598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此外,依据被告乙株式会社提交的公司证明,其是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境外企业,但由于被告在本案中出具自己的提单承载涉案货物,因此其实际充当了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八、二十六条以及我国交通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一、三条的相关规定,其本无权未经许可自行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鉴于被告的前述违法经营行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同时,依法应由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擅自在我国境内签发提单从事无船承运人业务的行为予以查处。
解析:现已失效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和合同书三种;但《合同法》施行后事实合同,即实际履行的合同的效力法院予以承认,此外书面合同增加了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三种形式。 误区二:根本不需要与进口...
导读 基本案情 双方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中,B公司作为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A公司与国外买家之间就款项支付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均不能免除其凭单交货的责任,也与B公司无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案例】 2013年7月25日,**公司委托王某将550公斤荷兰美素奶粉和荷兰牛栏奶粉运输到重庆。当日,王某和朱某将货物运至**公司,王某与**公司签订托运单,约定:发货方为通运达,电话5288XXXX;收货方为周某,电话130XXXXXX...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我国2008年全年进出口贸易总额已超过2.56万亿美元,其中80%的货物是以海运方式实现运输的。在海运方式中,班轮运输是占据重要的地位。由于班轮运输的书面内容多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此种运输方式又称为提单运输...
原告:**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被告:**捷达国际运输公司(简称JD)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OOCL)。1995年12月,原告和**WHEELPLUSINL公司签定了售货确认书,由原告买给该公司价值约111万美元的螺丝刀等...
〖提要〗本案是一起无单放货纠纷,无单放货事实已经被查明,但原告作为托运人却只能提供一套三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对另两份的去向无法说明。对于此种罕见的现象,该案审理中从合同、物权等角度出发,探讨了无单放货及提单物权效力等问题,指出托运人仅依据一...
避免无单放货的几点注意事项 1、不要听国外客户乱吹,客户无论公司大小,都要坚持自己的付款原则。不要原为是老客户或者是关系很好,碍于情面而不好意思在付款上跟客户做自己认为安全的收款方式。这点要提醒刚出道的外贸人员,有些急于促成订单,有些刚到新...
本案作为一起涉外纠纷,准据法的选择是审理案件的前提。通常无单放货案件的原告选择的诉因是违约,而本案原告却选择了侵权作为追究承运人责任的基础。因此,在案件审理时应以侵权行为的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同时,在损害责任的认定上,亦不同于一般的违约责任...
无论是中国海商法还是国外法律,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都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稍具海运常识的人都知道,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其已接管货物的收据,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这清楚地表明,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其或实际...
FOB(FreeOnBoard),也称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指定船时,风险即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