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尹佐林律师(德州曹顺海律师)

2023-06-06 20:15发布

德州尹佐林律师

本案的涉案金额是18750-12800=5950元,已经符合诈骗罪数额较大2000元的最低标准,需要证明于艳萍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是否属于诈骗,要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般经济纠纷,由民法规范不由刑法规范。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罪与非罪的区别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无法履行承诺,又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如能明确行为人本来确实想履行承诺,因故未能实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以履行承诺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确实是想办事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
  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事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于艳萍如果确实原本希望能做好该中心的事业,并且实际投入资金运营,后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成功运营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于艳萍在运营过程中对一些理想的运营后果的远景描述:如关于德州市琴棋书画院和设施维修、广告经营策划等,如果确实有投入资金或试图达成该远景目标实施过相应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是诈骗,而是运营失败。
  毕竟作为理性人,在对方没有实体性质的投入之前,你也应当知道这些远景并不绝对能够实现,这种风险也是你应当预测的一部分投资风险。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对于犯罪行为人她并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而是公检法等公力机关要证明其有罪,也就是说,如果无法证明她没有投入运营的行为,不能反推她有罪,只能疑罪从无,作无罪推定。
     本案中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公安机关在询问其他受害人的时候,并没有证实她对所有人都进行了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因此,无法形成一个比较有说服力的证据链,来证明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问题在于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如果公安机关无法证明她有罪,只能认定她无罪。
  因此,欠款很可能只能认为是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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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ml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 5 千元至 2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德州曹国臣律师(德州宋国华律师)

崔玉成律师,德州市律师,大学本科,法学学士,众成仁和律师集团德州事务所律师,金品牌律师网首席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同时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   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到德州人的信赖。   办案范围:交通事故、离婚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 办案专长: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崔玉成律师联系电话:1590534220...

德州阳光桥律师事务所曹国臣(德州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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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律师协会(德州律师协会电话)

崔玉成律师,德州市律师,大学本科,法学学士,众成仁和律师集团德州事务所律师,金品牌律师网首席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同时担任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   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到德州人的信赖。   办案范围:交通事故、离婚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 办案专长:各类重大疑难案件。   崔玉成律师联系电话:1590534220...

德州尹佐林律师(德州曹顺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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