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公司诉与某电力公司债券承销兑付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某电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投资公司兑付企业债券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下称案涉债权)。后因某电力公司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投资公司兑付债券本息,某投资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30日,某投资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并仅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并未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债权转让的通知。2017年4月10日,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案涉债权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20日,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变更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为案涉债权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017年4月25日,某电力公司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提起异议,请求执行法院撤销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
某电力公司认为
执行法院仅凭某投资公司与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在《南方日报》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即认定“某投资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后,己对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在法律上符合债权转让的规定”,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裁定变更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某投资公司向不良资产投资公司转让本案债权应当依法通知某电力公司,否则对某电力公司不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 3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己承接的债权,可以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 证据"。财政部、银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 8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營理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以及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比照本办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2009)执他字第1号〗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虽只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环节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作了专门规定,但并未排除普通受让人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时变更中请执行主体。此种情况下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也符合该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关于支持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司法政策,但对普通受让人不能适用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和公告通知债务人等专门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的特殊政策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直接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仅限于国有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普通债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直接采取这种方式履行通知义务无法产生合同法第八十条所规定的“通知"效力。本案中,债权转让人某投资公司、受让人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均非上述法律规定的“国有银行" 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它们之间进行债权转让不能直接通过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它们在本案中这样做不能产生合同法第八十条所规定的“通知"效力。因此,执行法院认为“投资公司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后已对债务人履行告知义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作出前述变更裁定以及驳回异议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某电力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
异议审理期间,债权转让人投资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由其作出的《债权转让证明》,证明某投资公司已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
最终,执行法院认为,某投资公司与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异议审理期间,某投资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证明》,书面确认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取得本案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不良资产投资公司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某电力公司认为投资公司与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之问的债权转让未按《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该转让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并未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时需要通知债务人。投资公司依法将本案债权转让给不良资产投资公司且书面确认不良资产投资公司取得本案债权,执行法院准许变更不良资产投资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某电力公司认为某投资公司与某不良资产投资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未按《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该转让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最终,执行法院驳回某电力公司关于撤销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来源:南方不良资产
债权债务转让的风险 债权债务转让的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
一、案情具体介绍2013年8月30日、9月3日、10月10日被告A公司分别与原债权人某某银行签订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和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80万元、1750万元、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采用固定利率(即按照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3...
债权执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在追债过程中,对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是最关键的一步了,能不能追回欠款,执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只有执行到对方的财产了,才可以拿到自己的欠款,才算是完美的一个讨债过程。 (1)冻结债权时不得冻结第三人具体财产原则 ...
阅读提示: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
最高人民法院: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有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
阅读提示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但法律对通知的形式未作具体的规定。从避免发生纠纷的角度来看,债权人如能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由债务人签字认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怎么才能生效,债权转让生效条件有哪些 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
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
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
法院执行中的债权可以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就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追加自己为申请人。追加后,案件继续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