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盈科律师事务所名单(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2023-06-06 06:31发布

天津盈科律师事务所名单

后兴达公司因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发生了严重亏损。
  见此状况,李某遂以自己未能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退出股份。
  他要求兴达公司及张某返还其出资的30万元人民币,从此,与兴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李、王三方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基于隐名股东的身份,要求退还其出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本案中,李某即为隐名股东,其与张某、王某二人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合法有效,现公司虽然经营不善、发生亏损,但并不符合该协议中约定的退股条件,因此,对于李某要求退股的请求不应被法院支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朱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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