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2015年申请过贷款,而且现在没有还款的情况下,那么对方现在向你催收。
如果长时间不还贷款,贷款平台可以起诉你,要求你还款。
贷款逾期。
贷款逾期,有短期,也有长期,因逾期的时长不同,后果也不一样。
可大多数人对贷款逾期却又存在诸多认知误区,直到酿下严重后果才发现悔之晚矣!
贷款短期逾期及后果
不同资金机构对短期逾期的时间界定有所不同。
针对短期逾期,各机构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手段,会进行还款提醒及催收,其后果是:
1、高额罚金和违约金
贷款逾期后,还款时除了要归还利息和本金外,还需要缴纳高额罚息和违约金。
2、留下个人征信污点
征信报告上会留下逾期记录,即便还款后,逾期记录也会保留5年。
逾期记录将会影响逾期者后续几乎所有金融活动。
3、收到短信电话催收
放款机构会不间断地发短信、打电话对逾期资金进行催收,告知借款人逾期的严重后果,责令借款人限期归还逾期本息。
贷款长期逾期及后果
一般来说,逾期超过90天会被放款机构视为恶意逾期。
银行针对超过90天以上的恶意逾期,无论数额大小,都可以起诉追收。
法院判决后,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信息,限制其高消费、限制乘飞机高铁等。
由于现在监管局越来越严格,网贷平台也越来越规范加严格,不少网贷现在都是上征信的,所以征信记录是各位借款人都很关心的问题,今天我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网贷征信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网贷征信记录处理非常“人性化”;
网贷征信相比传统银行要人性化很多,也就是会给因一时疏忽的非故意逾期,一定的宽限时间,但如果你长时间拖欠,就会很容易存在借款人的污点记录,这在征信体系中也是有重点提醒,对个人影响十分严重!
二.银行贷款违约不良征信记录保存期限5年
根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不良记录在还清本息、违约金之后,超过5年,其它银行将查询不到。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信用污点仍会一直保存,直至贷款结清。
所以大家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记录。
三.信用卡逾期不良信用记录保存期限2年
信用卡还款信息会被央行征信系统滚动记录24个月,如果销卡,记录会长时间保存下来。
因此,建议信用卡用户还清欠款后继续用卡两年,期间保持信用良好,就能靠滚动记录把不良记录从征信系统里去掉。
以上三种都是建立在短期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逾期太久,逾期信息已被上传到人行,那就还清债务,等待5年之后系统自动消除吧。
欠信用卡收到12368起诉短信-欠信用卡收到12368起诉短信怎么办
如今,信用卡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忘记还款的情况。而当您欠信用卡额度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信用卡公司就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欠信用卡收到12368起诉短信,切勿忽视
如果您的信用卡欠款已经逾期很长时间,并且欠款额度也已经达到了信用卡公司所能承受的范围,那么信用卡公司很有可能会采取一些法律手段来追回欠款。
就在前不久,就有很多人收到了12368起诉......
假的!记住,法院是不会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被告人的,最多会在起诉书或判决书送达过程中电话联系被告,询问送达地址!
请你不要害怕这种诈骗短信,你就大胆告诉对方: 老子有8000万现金在家堆着呢,但就是不还你, 老子就要活活地气死你这个傻逼,收到了12368的短信说本人涉案,并且已经被法院立案,并且法院已经收案,还有案件号,这是真的吗?收到的短信如不告知是涉及何案,又说法院立案,还有案号,这一看就是假的,如果本涉案,起码本人知道什么案,并且也不用短信通知,如果法院立案,法院会用传票通知本人的,是不......
如果真的有人起诉你了,人民法院通知你的时候会告诉你哪个法院受理了案件,请你到哪个法院,哪个办公室去领取法律文书。不说明详细情况的,都有可能是诈骗信息。有没有那位大神知道?信用卡逾期了!现在律师发信息说要去人民法院解决?我应不应该去呢?欠款18000建议去,法院可以双方组织调解。如果不去,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对你不利。法院会通过12368发短信通知被告判决吗?不会。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后,应该依法通知被告,具体通知方式原则上应该以传票送达的方式通知,法定的传票送达方式有公告送达,直接送达,邮寄......
我不是律师,我是卡奴你已经四个没有还了,六个月之后就会上报你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且银行可以起诉你。如果你欠的金额较大,也不排银行用非正常暴力催收信用卡逾期1、不会对您信誉造成损失,除非您是连续三个月未还款。2、会对您的资金造成损失,您在10月5号这里还款的金额(不知道您是哪一天消费的)不能够享受免息期优惠,也就是说这笔金额会收您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从您消费的那一天算起)关于信用卡逾期的问题。账单日是出账的日子,还款日才是需要还款的更多信用卡使用问题请百度搜索:信用卡账单详细说明信用卡逾期3月以上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