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第十二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年龄够了就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经过街道办事处。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一、二胎政策: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多生一胎(即二胎)的,按二至四倍征收;...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修正)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十二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为合法生育。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
1.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什么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女职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
杭州晚婚假取消了。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于通过当天起施行。这意味着,浙江的二孩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了。原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应当给予奖励照顾的内容被删去。法定婚假就是3天...
雏鸟长大了总会有离巢独自闯荡的一日,年迈的父母在家里无人照顾甚是内疚,这种感觉,作为独生子女的小编已然习惯……但佳音传来了,独生子女劳动者可享有带薪护理假!父母亲爱心柔善像碧月,常在心里问何日报,亲恩应该报应该惜取孝道,惟独我离别无法慰亲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