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完善

2023-06-06 02:32发布

论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之完善

【摘要】地方环境立法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正确认识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有重大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地方环境立法的建议。【英文摘要】Localenvironmentallegislationoccupiesalargeproportionsinournation’senvironmentallegislationsystem,thecorrectunderstandingandperfectionofourlocalenvironmentallegislationisofgreatsignificancefortheconstructingofenvironmentallawsystemwiththefeaturesofChina.Thearticleanalyzedtheactualityandtheexistingproblemsinlocalenvironmentallegislation,thensomeimprovingsuggestionsforlocalenvironmentallegislationareputforward.【关键词】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立法;环境保护【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legislation;Localenvironmentallegislation;Environmentalprotection【写作年份】2008年【正文】随着环境立法的发展,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也蓬勃地发展起来了,并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正确认识和完善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与特点环境立法,是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1]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环境立法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十五”以来,我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更是取得了重要进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6部环境法律,制定或修订了10多部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国务院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1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环境立法在这样的背景下也蓬勃地展开了。所谓地方环境立法,是指省级、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同级政府,在不与宪法和现行环境行政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各种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的活动。通过中央和各级地方立法机关的努力,地方环境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以其极大的数量、极强的操作性和极广的覆盖面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迄今为止,我国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件,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地方环境立法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体现了较强的地方性我国地域辽阔,资源丰富,人口众多,但同时也带来了极复杂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状况,使得国家性的环境法律对不同地区的环境问题和解决方式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国家在环境立法过程中采取了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只对一些具有原则性和普遍性的环境问题做出规定,目的在于使之具有普遍适用性。[2]这就要求各地立法机关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来制定相关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或规章以解决相应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将国家立法更加具体化和地方化,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的从属性和补充性。例如各地区由于受流经河流的不同,在坚持贯彻国家相关法律的同时,也制定了有各自地方特色的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制定了《桃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制定了《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这些条例将国家法律的原则性和地方法规和规章的特殊性结合起来,从而使对环境的保护和污染的治理能做到因地制宜,更好地保护经济和推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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