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日前,网友龙先生(化名)向小编诉说他爱人在他出差时,去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当他得知孩子没了后,非常痛苦。他准备以爱人擅自终止妊娠,侵犯自己的生育权为理由,要求损害赔偿。
龙先生介绍,他和爱人在同一个公司上班,两人非常恩爱,因工作压力太大,结婚3年多都没要孩子。今年10月份,他爱人意外怀孕了,虽说不是计划之内,龙先生还是决定将错就错,生下这个孩子。他爱人也答应了。“我不知她到底怎么想的,当我出差回来后,她竟然告诉我说,她去医院做了人流。”
龙先生听到这个消息后,非常恼火,两人为这事闹得很不愉快。龙先生的爱人后悔自作主张把孩子打掉了,并向龙先生赔礼道歉。“这可是一条命啊,你说不要就不要?”龙先生说,他得知打掉了孩子后,1个多月来心情非常糟糕,认为爱人剥夺了他的生育权。
龙先生能否能以此要求损害赔偿呢?
小编咨询了律师。
律师说,龙先生以爱人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怀孕之后,女方是有权利选择不生育的,通俗点说,就是“谁的肚皮谁做主”。
那么,另一个问题来了:
如果妻子一方坚持不生孩子,
而丈夫求子心切的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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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准予离婚。
小编觉得,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和客观实际。像龙先生的爱人这样不告诉丈夫,就擅自把孩子打掉,对丈夫也有失尊重。双方可以通过沟通协商,在是否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才是相处之道。
来源:萍乡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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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享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 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因女方决定不生而中止了妊娠,女方的行为也并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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