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023-06-06 10:51发布

刑法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回应社会热点问题,从保障疫情防控、惩治高空抛物,到打击药品黑作坊、严惩金融犯罪均由明显的修改和变化;此次修改刑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为核心任务,解决实践中突出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人被性侵害问题、安全生产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公共卫生刑事保障等涉及公共、经济、民生领域的重大安全问题。

一、【修正案出台的背景】
《刑法修正案(十一)》主要是对本罪的法定刑进行了修改,整体上加重了本罪的法定刑,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提升本罪的刑罚力度,规制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中层出不穷的特别重大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以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修正案同时取消了罚金幅度的限制,这一修改将更有利于法官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自由裁量。

二、【具体条款】
修改后的条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三、【理解与适用】

(一)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不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复制品的行为,并且其所销售的复制品必须是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以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侵权复制品。  3.销售本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果销售量很小,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

(二)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如果行为人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又销售其制作的侵权复制品而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后一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不可罚之事后行为,对其只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不能再定一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此时属于共同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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