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裁判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争议问题:
1、准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1)对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应当根据立法本意进行解释。参照2006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保监会编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一书第58页就“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明确解释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1.无驾驶证。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非有效驾驶的情况。”
(2)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第1项就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进一步解释并明确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而本案准驾车型不符显然属于“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
(3)我国政府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均明确指出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无证驾驶”的范畴。如2005年12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明确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
2009年6月2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进一步强调:“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据此,准驾车型不符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即“无证驾驶”。
2.保险人将无证驾驶等法律禁止事项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1)根据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本案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城支公司在投保单“保险人特别提示”栏用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投保人:“请认真阅读本投保单所附的保险条款”,同时在“投保人声明”栏中同样用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并在保险条款中就免责条款用加黑突出标注,又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中再次提示投保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部分的条款内容”,据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就涉案免责条款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2)根据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本案投保人兴达物流公司已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盖章确认:“本人已经收到了条款全文,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部分的条款内容。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单所载各项内容,申请投保并同意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据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就涉案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兴达物流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免责条款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当以此作为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依据。
(3)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事项,根据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保险公司对于纳入保险合同免责事项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仅负有提示义务,无需明确说明。具体到本案,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太平洋保险南城支公司只需向投保人兴达物流公司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即生效。
(4)参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得免除:……(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具体到本案,因驾驶人龚XX涉及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投保单中有投保人兴达物流公司签章确认太平洋保险南城支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兴达物流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运公司,其应当知晓哪类货车需要持哪类驾驶证方能驾驶,更应知晓法律禁止无证驾驶行为。鉴于商业三者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准驾车型不符不属于保险责任,且太平洋保险南城支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涉案免责条款对各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判决认为太平洋保险南城支公司仅就免责条款加粗加黑,而未单列提示,故未达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程度,我们认为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必须单列免责条款才构成“提示”,对免责条款进行与普通条款不一样的加粗加黑同样构成“提示”。对此,二审法院的司法观点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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