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对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新司法解释策略探讨

2023-06-06 10:50发布

银行应对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新司法解释策略探讨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后,银行仅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来主张共同债务将受到限制,且银行举证责任加重

  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开宗明义,强调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引起了业界关注和广泛讨论。

  此前,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此,银行对借款人个人的融资债务,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融资,均能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借款人及其配偶催讨。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银行仅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来主张共同债务将受到限制,且银行举证责任加重。

一、案例及分析

  许某在某银行贷款10.5万元,贷款期限2016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2日。2018年1月29日,因许某未能按期清偿利息,该银行将借款人许某诉至法院宣告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许某及保证人清偿贷款,并将许某配偶王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列为被告。该银行向法院提交了许某与王某的婚姻证明以证明该笔贷款的发放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新司法解释之前,尽管许某配偶王某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但法院基于贷款发生于许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可判定王某对该笔贷款的清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法院在判定王某共同还款责任时,须做进一步审查。

  因新司法解释出台不久,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未形成明确的标准。针对不同的个案,在配偶一方未签约且无事后追认或认可负债的共同意思表示时,如何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举债,债权人举证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如何认定?在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同意权的保护与债权人合法债权的维护之间须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二、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影响

  (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债共签”为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须为夫妻共同签字所欠债务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债务,如夫妻一方的个人举债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举证不能,则不能主张为共同债务,仅能要求举债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二)新司法解释对银行信贷的影响

  实践中,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但随着普惠金融、小额信贷业务、网上放贷等业务的推进,在信贷流程上逐渐进行简化,对一定额度项下的贷款无硬性规定配偶一方签字。如有些银行对3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对配偶是否需要面谈或签字无硬性要求;30万元以上贷款,配偶须面谈并签面谈笔录;80万元以上贷款,配偶须出具保证函。每家银行根据业务特点,对额度规定不同,但在小额贷款快捷办理的流程优化下,对配偶签字均有所放宽。

  对大额的贷款,一般要求夫妻双方共签,如在面谈笔录中明确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一方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本能实现“共债共签”。但对于小额贷款,因事前未留存配偶一方对贷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的证据和意思表示,存在一定的风险。新司法解释并未提及以举债额度大小来判断,故还需债权人举证表明属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主要涉及城镇居民消费八大类,如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该部分的债务与家庭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对银行信贷客户而言,银行在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至少能说明贷款资金的用途为上述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但银行对贷款用途真实性,即最终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把控仍存在风险,如银行客户申请贷款时的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配偶以实际用途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进行抗辩,否认属夫妻共同债务情形。

  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消费或用于投资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支出,或为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的支出,均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典型的如家庭装修、物业投资支出等。如需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贷款资金用于上述领域。但银行对信贷客户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仅做形式上的审查,在涉及借款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编造用途时,如配偶一方事后举证成功,易造成银行被“坑”的风险。

  三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明: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综合认定,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银行须掌握配偶一方经营活动为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实践中,银行须在贷前查证并证实贷款系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如银行在工商查看经营实体的章程,夫妻双方均为股东或在公司中担任一定的职务;银行证明夫妻一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其家庭唯一收入来源;夫妻一方用于投资且投资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银行而言,在无配偶一方事前书面明确的意思表示情况下,因实践中又无明确的举证标准,单纯靠事后的举证来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均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对银行贷前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贷后追偿时,也易被钻空子,使配偶一方免于承担责任。

三、银行应对策略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本身是对“交易成本”与“夫妻一方知情权同意权”的平衡。尽管“共债共签”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应予以优先考虑,故宁可牺牲事前交易效率。对银行而言,贷款便捷与贷款风控二者如何平衡,也是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信贷流程设计所需重点考虑的因素。

  银行如选择贷款风控优先,最大限度防控银行风险,则在信贷业务办理时均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签字,实现“共债共签”,充分考虑配偶一方对银行贷款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如借款人已婚,将配偶的书面同意作为申贷成功的前提条件,以便贷款追讨时,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还款来源。在要求配偶签字时,银行可考虑签面谈笔录,在面谈时向配偶确认贷款用途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配偶一方对属于共同债务做认可的意思表示;银行也可要求配偶一方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在承诺书中明确配偶一方对共同债务的认可和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银行也可将配偶作为贷款的担保人,要求配偶一方出具保证函,自愿对举债一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如考虑客户办贷体验,考虑小额贷款便捷性,则在小额贷款业务信贷政策上,考虑新司法解释的影响,做适度的平衡和风险防范,将小额信贷业务风险控制在可容忍范围。

  一是贷前调查考量借款人个人的还款来源,而非家庭资产:信用贷款曾在理念上强调家庭资产概念,但随着新司法解释的明确,建议先确定借款人个人财产情况和个人还款来源,再参考家庭资产情况。以个人财产和个人还款来源来确定信贷额度,除个人资产外的家庭资产和家庭收入等作为参考,设定增信规则。在突破一定额度的情况下,硬性规定配偶等家庭成员须进行面谈或签保证函。

  二是贷款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进行一定的区分:对受托支付的贷款,在贷款用途的把控上相较于自主支付,更能体现“实贷实付”,故对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如贷款用途上符合家庭日常支出、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等情形的,在以个人财产测算额度不足的情况下,如以受托支付方式的,可适当降低配偶签字要求。

  三是做好借款人配偶的回访:对借款人的配偶可集中到后台客服进行贷后回访,通过电话录音的模式,留存客户配偶对上述贷款进行事后追认或体现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以便后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以此作为证据。

  四是做好小额贷款共同债务风险监测:对小额贷款的风险情况进行监测,小额贷款的出险率超过容忍度时,对小额贷款的风控措施进一步予以加强,同时做好因共同债务主张不予支持引发的信贷风险情况,关注司法实践中共同债务主张不获支持的情形,打好信贷补丁。(浙江龙湾农商银行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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