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担保公司管理条例)

2023-06-06 16:15发布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困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批准设立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分散金融风险,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是铜官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隶属于区政府,实行自主经营、企业化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区担保中心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   第三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社会性为基本准则,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区政府设立由区财政局(国资委)、经济发展委员会、审计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监察局、统计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协议银行及相关单位组成的铜官山区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铜官山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兼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第五条 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修改担保中心章程、担保中心会员章程和担保资金运作实施细则;   (二)审议决定担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经营目标及对担保中心的考核、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   (五)审查担保中心呆坏帐核销和增减资金规模;   (六)随时监察担保资金的运作情况;   (七)决定担保中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担保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 担保中心根据业务经营和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各部负责人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提名,报管委会批准后聘任。   第八条 担保中心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执行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其他聘用人员工资实行风险工资制。其工资福利标准,由管委会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担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由管委会负责,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九条 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区经济结构调整方向、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   第十条 申请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税收入库级次在铜官山区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重合同、守信用,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三)被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五)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壹年以上,非工业企业需连续经营贰年以上,特殊情况由管委会审定;   (六)在协议银行开立帐户;   (七)区担保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担保种类主要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担保规模:协议银行按照协议比例配备贷款(按担保资金额扩大倍数以内),单笔担保金额原则上在2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被担保企业应向担保中心支付担保费。收费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收费标准为:担保期限在6个月以内收取担保资金数额的0.5%;6—12个月,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收取1.3%,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收取1%。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开展担保业务应确保资金安全运营,控制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5%以内,实际赔偿总额控制在资本金的3%以内;超过控制界限,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限额审批制度。单笔担保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担保中心评审通过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1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由管委会会议集体审核批准;30万元以上或特殊的担保项目,经管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六条 为有效分散风险,担保中心在与协作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担保资金实际损失,应按协作合同约定分担。   第十七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在担保中心申请担保时,应当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担保,按合同额提供等额的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   第十八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坏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管委会确定。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经发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对担保资金的投向和运营加强引导和监督。担保中心应建立审、保、偿、监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当被担保人出现信用恶化信号时,担保中心应加强与协作银行的合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协议银行协助担保公司追偿债务。   第二十条 协议贷款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作为主债权人的贷款管理责任,监督借款企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协议贷款银行如不履行主债权人义务,担保中心可向贷款银行提出免除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负责对担保中心绩效考核评价和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担保中心各项担保业务的运作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担保中心经费开支单笔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担保中心总经理核批;1000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审批,担保中心不得人为分拆单。购置大件物品(达政府采购标准的)需经管委会主任同意进行政府采购。购置房产及车辆的,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切实履行对担保中心的财务监管职责,制定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措施。担保中心应建立并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制度,按规定要求向管委会和区财政局报送报表。   第二十四条 担保资金存入协议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二十五条 对担保资金、负债、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担保中心经营利润按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中心经营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或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23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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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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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2018 163)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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