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犹豫期自何时起算)

2023-06-06 10:27发布

人身保险合同

您好!人身保险合同一般要记载下列事项 保险金额,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的金额。 保险金额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的义务, 因而是合同的重要事项, 应在合同中明确记载。 保险费, 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价。 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一般来说, 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即未缴纳保险费, 合同不能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都规定保险费的数额, 缴纳的方式以及缴费的宽限日期。 在人身保险中, 保险人一般不能强制投保人必须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不能以诉讼请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 一旦投保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 则合同失去效力, 保险人自动免负保险责任。 虽然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 但如果投保人不能交费而由利害关系人交纳, 保险人不能拒绝, 也不能主张合同效力停止, 因为利害关系人由于保险利益的存在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 是指保险人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 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但也有承担风险的义务, 具体到合同中就是用保险责任固定下来。 人寿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 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年限内死亡, 或在合同规定的年限仍生存时保险人依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伤害、 健康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为: 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 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事项后面一般要连带注明除外责任, 这是保险人为防止逆选择、 降低风险采取的一种措施, 并以条款形式固定下来。除外责任同保险责任一起构成一个整体, 能比较明确地表明保险人承担的义务。 保险期限,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为了明确保险期限, 人身保险合同要注明保险起始时间, 一般以收取第一次保险费为合同开始时间。 人身保险期限有长有短, 长的可以是十年甚至数十年, 短的有一年或一年以下, 视险种不同而不同。如养老金保险, 交费期和领取期均为保险有效期限, 其过程可以长达几十年; 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只是自旅客验票进站时起到旅客至终点出站时止, 为时只有一个旅程。 保险时效。 任何合同都有时效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人身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凡由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自请求之日起, 经过两年未行使即丧失。 失效和失权。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 可以因某种原因丧失效力,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能因某种原因丧失合同规定的权利。 这就是失效和失权, 所有可导致失效和失权的原因均要记载于合同之内。 影响合同效力或使投保人、 被保险人丧失合同规定权利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逾期( 包括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 由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以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作为死亡保险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或其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年限。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或因投保人、 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由保险人在两年内主张无效。 订立合同时保险事故已发生或已经消灭。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合同除外责任的规定。 订约时间。人身保险合同中, 订约时间是很重要的事项, 一般要写年、 月、 日、 时。订约时间是确定订约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或消灭与否的重要依据, 也是推算合同的有效期限和交费期限的参考依据。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谨防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误导宣传风险

【案情简介】监管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夸大保险责任;二是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三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四是违规销售万能保险产品。针对上述问题,监管机构对该保险公司罚款70万元,同时对三名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7万元。【案例分析】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电话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销售人员通过语音进行交流,电话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介绍,对......

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要约方;承诺方 一、人身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提出 合同的效力,通常是指某一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发生效力或者是否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的问题,这时候我们所指的合同效力仅指某一具体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与上述合同的效力并无不同。但本文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不是指某一具体合同的效力问题,而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从何时生效的问题。因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的不一致,已经不再是个别合同出现的效力问题,而是带有普遍性、且严重影响到......

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注意什么

目标:提醒消费者明明白白投保解读部门:山西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遏制保险销售误导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少消费者反映,在投保时,保险业务员只称该保险好的一面,结果投保后发现被套进去了。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讲,了解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及其信息披露规定,明明白白投保,对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课堂主题一:市民王女士问,她想购买一种新型的人身保险,是不是所有产品都有高额的分红?新型产品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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