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属于劳动合同的)

2023-06-06 21:44发布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所谓的“劳动保护”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和劳动卫生保护等两个基本内容。而“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一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 一、劳动保护中的劳动安全保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我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包括:①机器设备的安全;②电气设备的安全;③锅炉、压力的容器的安全;④建筑工程的安全;⑤交通道路的安全。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安全技术规程使各种生产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 ?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 ?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 ?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外,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防止、消除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我国制定了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粉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治尘肺病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卫生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防止粉尘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③防止噪声和强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⑤通风和照明;⑥个人保护用品的供给。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劳动卫生规程达到劳动卫生标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二、劳动条件: 1、最容易体现的规定就是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集体合同规定》“第二章?? 集体协商内容”的第八条规定: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劳动者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中,也把劳动条件和合格安全生产条件并列为一项。从立法上来看,劳动条件包括了劳动保护条件。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通过上述规定,把我国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进一步细化;用工单位必须提供劳动者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1)、劳动者维持和再生产出劳动能力的物质条件,即生活资料。 (2)、劳动者借以实现其劳动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 (3)、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者的安全、卫生和劳动程度等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厂房和机器的安全卫生、安全防护状况、车间的气温条件、环境条件、减轻工作强度的机械化和按照各种发放劳防用品等)。

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关键是什么(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考量范围)

一、续签无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关键是什么?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息息相关。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当新旧劳动合同多个条款同时发生变化,如何识别和判断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无维持或提高,是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关键所在。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维持或提高的考量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除了必备的主体、期限、报酬等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哪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哪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工作时间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时间,包括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4个要件

小伙伴一定都知道,在开始工作时,大多数的企业都会约定试用期。  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只有当用人单位有证据可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可以解除。  另外,经常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对劳动者的试用期表现进行考核,得出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结论,进而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同样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请看案例:2015年1月1日,申请人赵某应聘至被申请人某公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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