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箱不影响货物的完整性,可以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但在实践中,一些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拒绝退货。《规定》很明显,消费者开箱检查货物是因为有必要检查货物,这并不影响货物的完整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货物已开箱为由,声称七天不合理退货制度不适用。
签署质量批准书
实际上,消费者在签收商品时,通常不会打开商品进行详细检查。然而,一些网上消费合同的标准条款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不得提出质量问题。这个标准术语显然是不合理的。《规定》显然,相关签署的货物应被视为已认可质量,符合协议的格式条款无效。
负责提供奖品和礼物
在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会赠送一些礼品和奖品,有些商品是消费者用优惠券或积分交换的,这属于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规定》显然,如果奖品、礼品和交换的商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运营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以免费提供奖品和礼品或交换商品为由要求豁免。
商家遵守赔偿承诺
在实践中,企业有时会做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例如一次虚假赔偿和十次赔偿。当消费者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商家拒绝履行承诺。在这方面,《规定》建议消费者主张平台运营商按照承诺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现场直播必须注明实际卖家
近年来,网播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如何引导新业态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规范商业网播营销,明确平台运营商设立网播室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播过程中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实践中消费者对实际销售主体识别不清的问题,《规定》很明显,直播室的运营商应该能够证明它已经表明它不是卖家和实际卖家,并且应该足以让消费者区分。否则,消费者有权要求直播室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直播室经营人履行指示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易的外观、直播室经营人与经营人的协议、与经营人的合作方式、交易过程等予以确认,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澄清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商户客服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会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商品。当双方就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商户以未通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声称不承担责任。
在这方面,《规定》建议运营商在平台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声称,平台上的运营商承担商品卖家或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如果平台上的运营商以未通过交易平台付款为由进行辩护,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交付平台应对未能履行其审查义务负责
近年来,外卖餐饮业蓬勃发展。然而,由于外卖餐饮的虚拟性和跨地区性,消费者面临着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例如,一些在线餐饮服务提供商没有任何餐饮卫生资质,甚至没有营业执照,而是利用外卖平台的审计漏洞进行非法经营。
《规定》显然,在线餐饮服务平台运营商未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核在线餐饮服务提供商的许可证,或未履行报告和停止提供在线交易平台服务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商承担经营者的责任,网络餐饮服务商不得以订单由他人处理为由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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