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启动后,怎样追加第三人呢?由于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虽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种,所以追加的程序上会有所区别:一、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
可以,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主动参加诉讼的,不是由法院追加诉讼。 如果法院发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存在,只能是告知,而不能主动追加。...
第三方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关系,否则,追加无效,任何时候你都有追加第三方的权利。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离婚案件不存在追加第三人情形。 祝福!...
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但是有条件,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之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应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不合法。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表述是通知参加诉讼。 通知第三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是案件的审理与该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庭需要该第三人到庭查明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是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
不可以啊,第三人是指对双方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判决结果对其有利害关系,公司会计在对账单签字是一种职务行为,争议的标的不是会计本人的,裁判结果也与会计本身无关,会计是一个证人,诉讼时,可以出庭作证。你还有不明白的吗?
不可以啊,第三人是指对双方争议的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判决结果对其有利害关系,公司会计在对账单签字是一种职务行为,争议的标的不是会计本人的,裁判结果也与会计本身无关,会计是一个证人,诉讼时,可以出庭作证。你还有不明白的吗?
不合法。按照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表述是通知参加诉讼。通知第三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是案件的审理与该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庭需要该第三人到庭查明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是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或法院依职权...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一个很大的问题。那么,当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