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2023-06-06 18:55发布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出现了一些变化,职务犯罪不再交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而是由监察委负责,检察院仅负责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因此,公安机关、检察院两个部门的办案程序规定(则)也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

今天主要为大家梳理了有关立案管辖的条文,便于大家查询各部门的案件管辖范围。

一、一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总结:一般原则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涉及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法院

法院立案管辖主要是刑事自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⒊虐待案;

⒋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7.侵犯知识产权案;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监察委

监察委主要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检察院

检察院主要立案管辖公诉案件,但在监察委成立后,涉及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很多犯罪,管辖都移交给了监察委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通知

第二条 二、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补充规定》中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

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3.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  

注:由于监察法的实施,该规定形式上虽未失效,但实质上检察院对该规定的案件已不再具有管辖权。

四、海关

1、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主要是关于涉及走私罪的案件。

2、《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阻碍和抗拒海关缉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

本规定主要涉及阻碍、抗拒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聚众哄抢走私财物,但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未实施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或走私行为达不到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的案件。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海关缉私机构管辖,由海关缉私机构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海关缉私机构予以配合。

一时难以区分涉嫌主罪的,可由查获案件的一方为主侦查,另一方予以配合。在海关缉私中,遇有其他与走私罪相关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上述分工协作的原则予以办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和毒品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接受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等执法部门查获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

五、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基本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我们只需要看一些例外情况。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概括后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涉及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四)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八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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