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
风险1:主题混淆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或股权转让人应为股东。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一人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不适当地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目标公司,容易就转让标的和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
我们的国家《公司法》公司收购公司股份有严格的规定。除股权激励、处置回购公司股份等特殊情况外,其他情况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原则上认为,以目标公司名义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合同《公司法》而且无效。
律师建议: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必须明确转让人是股东,而不是目标公司本身。
风险2:忽略公司章程
股权转让前,受让人必须了解公司章程是否有与法律不符的特别规定。例如,一些公司章程禁止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此受让人无需继续进行股权转让谈判;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比法律规定的更严格,转让人和受让人也必须遵守。
律师建议:在签署股东转让协议之前,我们应首先检查目标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并评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
风险3:没有尽职调查
实际上,许多中小型有限公司在股权交易过程中没有对其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也没有专业人员参与。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公平不像一件衣服和一种商品那么清晰。只有通过深入的探索和了解,才能了解股权的真实价值和未来进入公司的风险。
例如,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否具有相关资格。如果目标公司的业务需要特定的资格证书或认证,如果您不审查这些资格,可能会完全偏离您的投资目的。
同样,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主要固定资产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是否合法、完全归目标公司所有,是否存在法律后遗症。审查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的贡献也非常重要。我们应该特别注意转让人的出资是否到位,股权是否代表转让人持有,出资是否有瑕疵。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已经获得股权的客户,但他们发现目标公司债台高筑,并询问我们如何应对。原因是目标公司重大债务未进行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给投资造成巨大损失。
律师建议:在股权转让交易前,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目标公司进行深入了解和彻底调查,尤其是对外负债、股东出资、各种资格以及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风险4:忽视优先购买权的程序限制
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对于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受限制地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外部转移,《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各方就股权转让协议达成协议,并支付股权对价后,转让方应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并修改公司章程。这种做法极不恰当,因为法律规定,股权的外部转让,无论转让人持有的股权比例有多大,都需要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一旦达不到该比例,转让方和受让方之前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失效,导致协议终止、双方返还财产等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作为程序的首要事项。目标公司可以先召开股东大会,明确转让方在股东大会上转让的股份、价格和对价支付时间。其他股东将充分讨论和权衡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以避免长时间讨论的结束。
风险5:标的权益存在权利缺陷/夫妻共同财产缺陷/出资缺陷
股权转让交易前,标的股权已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中国法律规定,股权出质后,未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转让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设定质权的股权,很容易导致质权人以股权转让侵犯其质权为由主张股权转让无效。虽然股权质押不会影响股权协议的效力,但会导致股权变更登记在质押被撤销前遇到障碍的风险。
中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资,即使以一方名义登记,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原则上,股权转让协议不会因为配偶不同意而无效,但存在影响股权转让顺利完成的潜在风险,这也可能导致诉讼。
转让人出资不实或者受让人撤回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起诉受让人补足出资,并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受让人不能以虚假出资为由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甚至会导致违约风险。
律师建议:如上所述,对标的股权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在股权转让协议的声明和担保条款中明确具体内容,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风险6:未签署书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不明确
根据对我国有限责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类型及纠纷原因的统计,因缺乏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确而需要支付股权转让资金或赔偿损失的纠纷占全部股权转让纠纷的一半。
因此,一份完善、具体、明确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对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护航作用。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有许多关键因素需要明确,如股权转让支付的支付时间、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时间等。
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价款。从转让方的角度来看,如何防止股权转让资金支付不到位的情况?商定的过渡期如何?过渡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时期。在此期间,转让方和收购方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和突出。转让方可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提供担保或投资,导致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导致估值前后出现重大偏差,且各章、许可证、合同以及文件和其他材料难以交付,一股甚至会有两次出售。
律师建议:需要邀请专业人士起草和审核股权转让协议,并就股权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声明和担保条款、违约责任协议、工商变更登记等做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风险7:阴阳合同/多个协议不一致
在实践中,签订避税的阴阳合同随处可见,有时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合同。在我们接触的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中,有原告提出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也提出股权转让协议,有工商登记股权转让协议,这三项协议在股价等方面不一致,双方正在就哪项协议有效展开争论。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我们应该注意协议不一致的风险。
律师建议:股权转让双方应在协议中就真实意图的表达达成一致,以本协议的内容为准。 风险8:谈判周期太长,但合同没有签订
在实践中,许多股权转让交易极其复杂,股权转让的谈判过程漫长,操作程序繁琐,受让人在前期投入的时间和成本也很高。此外,一些转让方可能会在价格上相互竞争,最终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签署,此时股权受让方的风险将大大增加,甚至可能出现由于没有最终协议而无法向转让人提出索赔的情况。
律师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我们应区分阶段性谈判结果,并以谈判纪要、备忘录和意向协议的形式予以确定,以确保合同过失责任得到履行,从而间接保证股权转让合同成功订立的可能性。
风险9:股权持有
代表他人持有股权的股权转让主要分为三种情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隐名股东与第三方之间、显名股东与第三方之间。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通过代理持股实现股权转让或股权转让实现代理持股。后两种情况的风险很高。对于隐名股东与第三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很大一部分风险在于显名股东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的效力适用善意第三人的有关规定。
律师建议:显名股东可以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加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义务具体明确,对于代他人持有股权可能造成的风险,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10.风险控制
股权转让交易后,股权结构和出资额必然发生变化,甚至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也会发生变化《公司法》对于股权的定义,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人被称为绝对控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人被称为相对控制。股权转让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转让方的股权比例。如果转让方仍希望控制公司,且股权比例未达到法定限制,则应注意控制权协议的其他证明文件、制度,否则将带来控制权被搁置的巨大风险。
律师建议:我们可以将同一股份的不同权利等控制权制度的设计写入协议,修改公司章程,重新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达到控制的目的。
风险11:卖出两股
二次出售一股,是指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后,以原股东名义登记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根据《公司法》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也是实践中一股两次销售纠纷的主要原因。
一股两股之争,以《公司法解释三》受让人股东以其实际享有的股权为理由,要求确定股权处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如果没有诚意,就无法获得公平。因原股东原因造成的损失,受让股东可以要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了转让人的违约义务和责任。受让人因第二次出售一股股份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受让人还可以要求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而负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12: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概念的混淆
在实践中,有时交易双方只是转让店铺和品牌,或转让部分设备、房地产等,但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目标公司的资产转让,由此引发了法律关系纠纷。
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由于受试者不同。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资产转让的主体是公司,法律效力也不同。资产转让是公司财产的转让,股权转让是公司资产负债的整体继承,税负也不同。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乏专业参与,协议的性质导致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此类风险也极为常见。
律师建议:明确交易目的,咨询专业人士,选择最佳交易模式,通过详细具体的协议确定交易性质。
风险十三:股东退出机制协议不明确
在股权转让纠纷中,有一种股权转让也会带来很多风险,即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的股权退出。在实践中,许多相互矛盾的股东在协商退股时签订的协议会产生一系列风险,如格式不规范、主体不规范、内容不规范,如双方签署借据等,股权转让协议和贷款之间的法律关系尚不清楚。例如,签署的《退约事项协议》不明确,导致退约方转让和返还公司相关材料和许可证的风险,甚至存在返还各类许可证的诉讼风险。
律师建议:交易双方还应根据《专业股权转让协议》签署股权撤回协议,并就撤回机制的设置、股权接受主体、许可材料的返还等达成具体明确的协议。 在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尤其是受让方应对本次交易持谨慎态度。股权转让标的金额较大的,应当咨询专业人士,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防范风险,降低成本,控制风险,达到交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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