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法

2023-06-06 20:04发布

关于股权代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解决方法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方,而显名股东却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取红利、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并承担股东义务,包括缴纳认缴出资等。

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并不一定为公司及交易第三方所知晓,故股权代持期间,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公司及第三方均面临不同的风险。

股权代持给显名股东带来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风险

由于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股东仅需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认缴出资额,当隐名股东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显名股东有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同时还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该等情形下,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显名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虽然显名股东在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作为显名股东风险仍不容忽视。

解决方式:要求隐名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足额实缴出资,避免隐名股东后期因自身经济条件恶化、或个人信用问题导致不能完成出资实缴,从而给显名股东带来的风险。

公司经营风险,给显名股东带来的风险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显名股东所扮演的角色可能不仅仅是股东一个角色,也可能包括法定代表人、高管等角色。当公司经营存在风险,可能对显名股东不仅仅造成出资额范围内的经济损失,甚至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刑事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解决方式:显名股东尽量不担任公司职务,避免因公司经营风险给自身带来风险。

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给显名股东造成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并且隐名股东身份不适格时,或未能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显名股东需要承担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即显名股东依法定程序登记而取得代持股权,并将代持股权折价返还隐名股东。因显名股东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并无成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该后果使显名股东被动投资或参与公司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解决方式:在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将其他股东列入协议签订方,其他股东需表示同意并认可显名股东代持股权,并需要在隐名股东显名时履行相应的配合义务。

股权代持给隐名股东带来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处置代持股权

显名股东因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登记义务,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第三人对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无从知晓。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代持股权在未经隐名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善意第三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善意第三人在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变更登记后即能够取得代持股权的所有权。该等情形下,隐名股东可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股权代持协议有约定的情形下也可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决方式:要求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从而避免显名股东无权处置代持股权,也避免善意第三人对代持股权的合法取得。但是,因股权质押登记信息属于公示信息,该等方式或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显名股东债权人,申请处置代持股权

如前所述,显名股东作为公示登记的股东,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关系有效对抗外部债权人申请对其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

解决方式:要求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即便显名股东债权人申请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作为质权人也有权就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显名及行使股东权利受阻

显名股东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而享有股东权利,包括分取红利、对股东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对于分红,公司有义务向股东分红,而在股权代持关系中,显名股东在分取红利后需将其转交隐名股东;对于参与股东会决议事项表决,显名股东亦需要表示隐名股东意志等等。不排除显名股东违反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使隐名股东间接行使股东权利受阻。

此外,如前所述,隐名股东显名应经过除显名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能够举证证明公司其他过半数股东知晓隐名股东实际出资的事实,并对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当其他股东不认可隐名股东时,隐名股东可能无法完成显名程序。

解决方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出具授权手续,授权其代为行使一切股东权利,由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决策、经营,并将股权代持关系向其他股东予以披露。

股权代持给公司带来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经营造成风险

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当股权代持关系不为其他股东知晓时,极可能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就代持股权产生纠纷时,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产生影响。而当显名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经营的重要角色时,股权代持的披露极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解决方式:公司设立时要求股东披露股权代持情形,并要求股东对因股权代持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权代持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普遍,使用场景越来越广泛,其背后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以及公司登记的公示性质导致股权代持势必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在实践中,股权代持确无法避免,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需要考虑到上述法律风险,首先要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其次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股权代持关系向其他股东披露,并亲自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最后,避免代持股权失控,可将代持股权进行一定的权利限制,比如将代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或隐名股东指定的第三人,以期最大限度降低股权代持给各方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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