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解】
这天晚上,张某头戴丝袜在路口等候。半小时后,一个身材曼妙的女子从远处走来,张某内心十分激动,当女子靠近时候,张某一棍子就将女子打倒在地。
女子仍然奋力反抗,张某将女子按倒在地,当张某正欲行苟且之事,忽然借着月光发现,该女子奇丑无比,实在是难以下手。张某叹了口气,算了吧宁缺毋滥,然后穿上裤子就离开了,留下了女子独自在风中凌乱。
那么问题来了,因为女子太丑的而放弃性侵行为的张某,法律究竟该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呢?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妇女的反抗,使得被害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进而实现了性侵的目的。
在本案中,张某对女子实施了暴力行为压制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已经着手犯罪。所以说,张某是一定成立强奸罪的,只是是成立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的问题。
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如果一般人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主动放弃那就是中止,否则就是未遂。本案中,张某已经将女子按倒在地,虽然女子长相奇丑无比,但是在一般人的角度来说,还是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的,也就是说张某还是可以继续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放弃了犯罪,可以认定张某是犯罪中止。
认定犯罪中止的量刑与犯罪未遂的处罚要轻,这就是为啥要区分未遂和中止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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