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指在法律的允许下经营,形式上就是指有营业执照等一系列法律文书。合伙企业法》第9条、《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5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等法条分别规定了各类企业、公司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前提是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不能视为合法成立,不具有作为一家公司从事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能力。
如果一个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与受雇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
第93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4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
第29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30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上述法条和司法解释,非常明确的给予大家解答: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自己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免责,劳动者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金。2、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本身招用劳动者就是错误的,而一般做出招工决定是都是出资人。当用人单位被依法取缔或不存在时,则应由出资人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赔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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