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判决接三连四:未经许可建造公墓出售构成非法经营罪

2023-06-06 14:34发布

经典判决接三连四:未经许可建造公墓出售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坤,男,1967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大通区,住本市大通区。因犯行贿罪于2012年被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刑事拘留,经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邓小忠,男,1965年6月9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大通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6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魏教玉,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本市大通区,住本市大通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大通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6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坤、邓小忠、魏教玉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皖0402刑初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闫坤提出上诉。我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寻、代理检察员吴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闫坤及其辩护人周天艺到庭参加诉讼。因需要补充侦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2017年2月14日两次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4日、2017年3月14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月,被告人闫坤伙同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在淮南市殡仪馆东侧建设并经营一处公墓,该公墓未经过淮南市政府的规划、土地审批许可,亦无安徽省民政厅的行政许可。2012年3月开始,被告人闫坤、邓小忠、魏教玉以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公墓管理所合作的名义继续经营该公墓,邓小忠负责接待与销售,魏教玉负责公墓建设。2012年4月至10月,被告人闫坤因犯行贿罪服刑,该公墓由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负责继续经营。被告人闫坤刑满释放后于2013年1月30日与邓小忠、魏教玉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合同,约定该公墓由闫坤独自经营,但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仍实际参与该公墓的经营并获取非法利益。

自2013年以来,淮南市民政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称闫坤经营的公墓为非法公墓,并经调查该公墓无任何审批手续。2013年5月17日、2014年1月15日、2015年5月27日,淮南市民政局三次向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闫坤下达关于停止非法经营公墓活动的告知书,告知其立即停止非法公墓的一切经营活动。但被告人闫坤、邓小忠、魏教玉仍继续非法经营公墓。2015年6月25日,经安徽省民政厅认定该公墓为非法公墓。

经核查,2011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坤等人非法销售公墓共计469座,销售金额共计为5030100元。公安机关通过对购买该公墓的丧属核实,目前已查找到209人,销售金额为2701826元。

另查明: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闫坤于2015年6月8日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大通派出所投案;2015年9月,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大通派出所投案并分别退交违法所得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信息材料、共同合作墓地协议书,经营性公墓证书,刑事判决书,股份转让合同,举报情况,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告知书及快递单、淮南市民政局文件(淮民2015[61]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认定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建设经营公墓的证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淮南市民政局提供的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闫坤与淮南市公墓管理所的交接目录、公墓销售明细表等相关书证,购墓者的证言、辨认笔录、购墓收据、公墓证及购买该公墓丧属的购墓款统计表,公墓销售额统计表,现场勘验笔录,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人解某、李某、徐某、丁某的证言,被告人闫坤、邓小忠、魏教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坤、邓小忠、魏教玉非法经营公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闫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闫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闫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邓小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魏教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邓小忠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及被告人魏教玉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闫坤上诉提出:其与公墓管理所共同经营公墓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向公墓管理所上交的25座公墓的190300元销售款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原审判决对于其家属向办案机关缴纳的八万元款项没有明确其性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闫坤辩护人发表与闫坤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并当庭提交了上交的25座公墓销售款的发票、办案机关扣押的八万元的清单。

淮南市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定性准确,但提出原判认定非法经营的开始时间有误,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不准确,建议本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上诉人闫坤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合伙擅自在淮南市殡仪馆东侧建设一处公墓,并对外出售。2012年3月19日,闫坤、邓小忠、魏教玉以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淮南市公墓管理所签订《共同合作墓地协议书》,约定经营公墓款与公墓管理所共同分成。2012年4月至10月,闫坤因犯行贿罪服刑,该公墓由邓小忠、魏教玉负责继续经营。闫坤刑满释放后于2013年1月30日通过与邓小忠、魏教玉签订股份转让合同,闫坤独自经营该公墓,但邓小忠、魏教玉继续参与经营并获取非法利益。淮南市民政局经调查发现该公墓无任何审批手续,分别于2013年5月17日、2014年1月15日、2015年5月27日三次向闫坤下达关于停止非法经营公墓活动的告知书,但三人仍继续非法经营。2015年6月25日,安徽省民政厅认定该公墓为非法公墓。经核查,2011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坤等人销售公墓共计469座,销售金额共计为5030100元。其中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5月17日之间销售公墓共计142座,销售金额为1417600元。

同时查明:上诉人闫坤于2015年6月8日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9日扣押闫坤8万元违法所得并已上交财政;2015年9月1日邓小忠、魏教玉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大通派出所投案并分别退交违法所得5万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信息材料、共同合作墓地协议书,经营性公墓证书,刑事判决书,股份转让合同,举报情况,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告知书及快递单、淮南市民政局文件(淮民2015[61]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认定淮南市明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建设经营公墓的证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淮南市民政局提供的经营性公墓审批程序,闫坤与淮南市公墓管理所的交接目录、公墓销售明细表等相关书证,购墓者的证言、辨认笔录、购墓收据、公墓证及购买该公墓丧属的购墓款统计表,公墓销售额统计表,现场勘验笔录,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解某、李某、徐某、丁某的证言,被告人闫坤、邓小忠、魏教玉的供述等经过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以及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扣押决定书、购墓发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闫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闫坤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闫坤向公墓管理所上交的25座公墓的190300元销售款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经查:公墓作为特殊商品,在经营、出售时均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公墓,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上诉人闫坤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便经营公墓,并对外出售,且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闫坤主动向公墓管理所上交的25座公墓经营款190300元属于非法经营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故上诉人闫坤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关于闫坤非法经营公墓的数量及销售金额,经查:2012年3月19日闫坤与淮南市公墓管理所签订《共同合作墓地协议书》,约定经营公墓款与公墓管理所共同分成,闫坤基于对该协议书的理解,自认为已获得了经营公墓的合法手续和许可,此期间其经营公墓的行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故不宜认定闫坤主观上明知非法而故意谋取非法利益,故双方签订《共同合作墓地协议书》(2012年3月19日)至民政局第一次明确告知应停止非法经营(2013年5月17日)期间,闫坤经营的墓数142座及金额1417600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即应认定闫坤非法经营公墓数应为327座,销售金额为3612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闫坤伙同原审被告人邓小忠、魏教玉非法经营公墓,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闫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邓小忠,魏教玉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闫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闫坤、邓小忠、魏教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邓小忠、魏教玉量刑适当,但原判认定上诉人闫坤非法经营公墓的数量为469座及销售金额为5030100元不准确,应为327座、3612500元。本案中非法经营公墓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明确列明的几类非法经营行为,应属于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刑法条文及相关法律文件没有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闫坤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公安机关扣押上诉人闫坤8万元未作评价和表述,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二、被告人邓小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魏教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四项,即:被告人闫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坤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原审被告人邓小忠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及原审被告人魏教玉上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永

代理审判员李接印

代理审判员张晓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雅婷


相关知识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标准(法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三种表现形式)

    来源:其它 时间:2023-02-28 09:11

    一、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定罪标准?1、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指的犯罪行包括四个方面。(1)必须有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行...

    侵犯著作权罪是什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

    来源:其它 时间:2023-03-20 18:22

    一、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来源:侵权损害 时间:2022-04-20 19:35

    【关键词】销售侵权复制品?销售行为?侵权复制品?非法经营罪?罪刑法定原则 一、销售行为之匡正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这里的销售行为,是指采用批发、零售等方式,将侵权复制品出售给他人...

    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_2021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标准和认定构成要件

    来源:罪名库 时间:2021-08-28 18:20

    概念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

    6月新法律法规(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规)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26 07:28

    1.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规 一批法律法规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环保法25年首次大修2014年12月30日15:19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手机看新闻人民网北京12月30日电(李楠楠实习生周明)1月1日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史上...

    违法私建房屋并出租构成非法经营罪

    来源:房产纠纷 时间:2022-04-20 16:24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北京市,小学文化,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2017年7月7日经本...

    20186月份新的法律法规(2018年6月有哪些新规要实施)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30 09:10

    1.2018年6月有哪些新规要实施 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将有章可依、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进一步加强……6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网约车将纳入出租汽车服务考核体系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了新...

    假烟加工厂被捣毁,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4-20 19:59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假烟加工厂被捣毁,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导读:近日,永泰县长庆镇尾洋村一个位于山上的假烟加工厂被捣毁。永泰县公安局在假烟加工厂现场和漳州市等地分别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公安机关侦查发现...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_202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标准和认定构成要件

    来源:罪名库 时间:2022-04-20 15:12

    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地下赌博换取外汇是否属于非法经营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3-10 11:35

    张三在境外赌博输了五千万澳币,在境内筹齐钱后,通过地下钱庄兑购了澳币偿还赌债,张三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